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返还财产纠纷案件
丈夫私下转账给其他女性1000万财产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9-24结案)
江宁区婚姻财产返还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因丈夫私下转账给其他女性巨额财产,本案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苗欣法官
案件结果:
1、判决被告返还833万及相关利息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该财产转移是否经过合法妻子同意?
第二、该被转移财产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女方?
第三、该被转移财产是否应当支付相关利息?
本案困难之处:
立案之时我方手中并未获取全部案件流水证据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财产返还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强调:
本案通过多次开庭,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说明情况,同时也无法给予正当理由获取巨额财产至今未足额返还,最终人民法院通过现有证据依法判决,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至此本案终结。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5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C,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C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10412382.64元及利息(其中:20592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7年6月27日起计算;74255.66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7年9月1 3日起计算;414094.98元产生的利息自20I7年3月22日起计算;1836 76.5元产生的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1 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7年4月2 1日起计算;1 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2月2日起计算;5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1 2月25日起计算;48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1 2月28日起计算;3 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9年3月1 2日起计算;1 02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7年9月2 8日起计算;6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7年5月7日起计算;6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7年6月1 5日起计算;20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3月1 2日起计算;900000无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3月1 4日起计算;3 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3月2 1日起计算;1 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3月30日起计算;6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4月1 7日起计算;1 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5月1 7日起计算;20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7月1 6日起计算;4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7月26日起计算;1 2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8月27日起计算;1 5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8月29日起计算;50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 1 8年1 2月26日起计算;剩余89笔计880759.98元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11月7日起计算;上述利息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B于1 997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两被告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一向被二赠与款物违背公序良俗,且同时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B辩称,其与被告C之间系普通朋友,并不存在非法婚外情关系。C已向其返还2700000元,说明双方系借贷关系;因20 1 7年3月至20 1 8年9月30日期间,C以买车、买房、装修等理由先后向其借款共计10105235元,C仅于2017年10月21日和2018年4月1 9日向其偿还了借款合计1100000元,尚欠其借款9005235元未还,其曾于2018年11月1日向你院起诉要求C返还借款9005235元,后其于2018年12月撤诉;在其要求下,C已将其于2017年6月15日购买的位于南京市XX室及其于2018年3月2日购买的位于江宁区房屋房屋抵债,并向其交付了上述房产购房凭证资料。因其与C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向C交付款项亦非赠与,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C辩称,其与被告B之间系普通朋友,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不构成赠与。其已偿还B借款270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于1997年在南京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 2017年3月1 4日和同年3月22日,B出资购车款381616.35元和税费32478.63元,合计414094.98元购买路虎牌轿车1辆并登记至被告C名下。B于20 1 7年4月1 2日、同年4月2 1日、5月1 7日、5月22日、6月1 5日、9月28日、9月29日、9月3 0日、1 0月4日、1 0月23日、1 1月1 4日、1 2月26日、12月29日、20 1 8年2月2日、同年3月8日、3月1 2日、3月1 4日、3月2 1日、3月30日、4月1 7日、5月1日、5月1 7日、6月2日、7月1 1日、7月1 6日、7月26日、8月25日、8月27日、8月29日、9月9日、9月1 9日、9月30日、1 2月25日、1 2月27日、1 2月30日、20 1 9年2月4日、同年4月1 2日、4月1 3日、5月1日、5月24日、5月28日、6月3日、6月1 7日、6月28日、7月7日、8月1 6曰、9月1 3日、9月2 8日、1 0月2 1日和同年1 1月7日通过其银行账户分别向C转账20000元、1 00000元、600000元、1 0000元、600000元、1 020000元、40000元、20000元、52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20000元、1 00000元、1 0000元、2000000元、900000元、3 00000元、1 0000元、600000元、1 0000元、1 00000元、20000元、50000元、2000000元、400000元、3 0000元、1 20000元、1 50000元、3 0000元、3 0000元、20000元、500000元、48 0000元、1 0000元、9999.99元、1 0000元、20000元、1 0000元、20000元、1 0000元、5200元、1 0000元、20000元、1 0000元、3 0000元、1 0000元、1 0000元、20000元和1 0000元,合计10570399.99元(三)B于20 1 7年8月2日、同年8月2 8日、1 1月1 0日、1 2月29日使用微信“零钱’’分别向C转账2000元、30999198元、9000元和1 0000元;合计51999.98元。上述款项合计11036494.95元。另,B通过微信向C转账多笔金额为520元的款项,其中,20 1 9年2月1 4日转给C两笔520元;C亦有转账给B微信账户金额为520元、8 8 8元不等的小额款项。C于20 1 7年1 0月2 1日、20 1 8年4月1 9日、20 1 8年1 2月25日、当月27日和20 1 9年8月9日分别汇款给B 500000元、600000元、500000无、800000元和3 00000元,计2700000元。
另查明,2018年1 1月,B向本院起诉C返还借款款本金9005235元及逾期利息,并称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C以买车、买房、装修等理由先后向原告累计借款金额共计1010523 5元。期间被告于2017年1 0月21日及2018年4月1 9日向原告偿还了借款合计11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9005235元。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 8年12月向本院撤回起诉。
审理中,关于两被告是否存在长期不正当关系,原告A提供了C的身份证复印件,往来港澳通行证、C于20 1 8年4月6日在周生生珠宝金行的订单信息、B门诊病历、南京医院精液精子质量分析报告、B与C图片、微信打印图片、汽车图片一张和C机动车行驶证图片一张、C在南京市江宁区预售合同图片三张、B亲自统计的图片、C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B取现给C的拍照图片等证据材料;B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均系间接证据,且系复印件,原告亦不能证明上述证据材料系从其处获得,故不能仅凭上述证据证明其与C存在不正当关系;预售合同的图片、发票里的内容真实,但C已将该房产抵债给其。原告A为证明被告B和C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还提供了B于20 1 9年1 2月书写的给C款项统计明细及其与B的对话录音。关于被告B向被告C提供资金或为C购买奢饰品的问题,原告A主张B于20 1 7年6月27日为C购买手表支出205920元、于20 1 7年9月1 3日为C购买手包支出74255.66元、于20 1 7年3月30日至同午4月1日为C购买钻戒支出1836-76.5元、于20 1 9年3月1 2日和同年8月1 0日分别取现给C3 00000元和300000元,并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但没有交易对手信息,两被告亦不予认可。被告C辩称其与被告B之间系借贷关系,且以将购买凭证和产权证交付给B的方式用其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进行了抵债,并提供了购买房屋、车库的发票、房产证,但未提交借贷合意、抵债合意的证据;原告认为上述证据系诉讼中交付给B的,且无抵债合意。
本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被告B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被告C,数额巨大,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无关,且被告C接受款项时亦未支付合理对价;被告B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未征得原告同意,事后一直未得到原告的追认,该处分行为无效,故对于原告A要求被告C返还8336494.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B与被告C共同返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 0日内向原告A返还8336494.9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④以414094.98元为基数,自20 1 7年3月22日起;以1 00000元为基数,自20 1 7年4月2 1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 1 7年5月1 7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 1 7年6月1 5日起;以1 020000元为基数,自20 1 7年9月2 8日起;均分别计算至20 1 7年1 0月20日止;自20 1 7年1 0月2 1日起,以2234094.98元为基数计算至20 1 8年1 2月26日止;自20 1 8年1 2月27日起,以1914094.98元为基数计算至20 1 9年8月8日止;自20 1 9年8月9日起,以1614094.98元为基数计算至20 1 9年8月1 9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 1 9年8月20日起,以1614094.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②以1 00000元为基数,自20 1 8年2月2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 1 8年3月1 2日起;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 1 8年3月1 4日起;以3 00000元为基数,自20 1 8年3月2 1日起;以1 0000元为基数,自20 1 8年3月3 0日起;以1 00000元为基数,自20 1 8年5月1 7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 1 8年7月1 6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 1 8年7月26日起;以1 20000元为基数,自20 1 8年8月27日起;以1 5 0000元为基数,自20 1 8年8月29曰起;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 1 8年1 2月2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 1 9年8月1 9日止,自20 1 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③以642399.97元为基数,自20 1 9年1 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①至⑦之和为应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42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274元,由原告A负担17798元,被告C负担71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 欣
人民陪审员 戎宏来
人民陪审员 黄 勇
二O二O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超燕
书 记 员 李文昊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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