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婚内未尽抚养义务?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子女独立起诉追索抚养费!23600元获判支持!

婚内未尽抚养义务?南京婚姻家事律师指导子女独立起诉追索抚养费!23600元获判支持!

聚焦“婚内父亲长期未付抚养费”争议场景

|突出“未成年人独立起诉 + 法律指导 + 一审胜诉”亮点|彰显家庭责任与司法公正并重


【矛盾场景 】

聚焦“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现实困境,突出“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名义提起诉讼,经专业法律指导后独立应诉并胜诉”的核心亮点。本案体现:即便婚姻未解除,父或母仍负有法定抚养责任;子女权益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动维权,且无需依赖“离婚”前提。


案例核心基础信息

项目内容
管辖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苏0104民初号
立案时间2025年11月4日
结案时间2026年1月26日
承办法官审判员濮瑞宝
书记员王莉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未成年女儿(2016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母亲(系原告母亲)
被告父亲(原配偶)

婚姻未离,责任不减! 即使夫妻关系仍在存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从未终止。本案为众多“婚内失责”家庭提供了有力维权范本——子女权益,可以依法主张,不必等待离婚才维权!


正文

这起抚养费纠纷的胜诉,让一位母亲终于看到了希望。她曾独自承担孩子成长的重担,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她帮助孩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独立提起诉讼,历经庭审质证、证据对抗,最终在一审中获得法院支持,成功追回23,600元抚养费,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争取到了应有的保障。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追索”类家事纠纷。

原告系一名出生于2016年的未成年女孩,其母亲与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被告部分期间未履行作为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

据诉状陈述:

原告母亲怀孕三个月时发现被告存在婚外情行为,虽被告曾手写悔过书,但并未终止与第三者的联系;

怀孕第五个月起,被告直接抛弃孕期的妻子,离家与他人同居,直至原告出生前几天才归家;

孕期期间,被告未支付任何生活营养费,亦未参与产检、保胎及准备婴儿用品;

原告出生后确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长期治疗,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母亲一人承担;

自幼儿园至小学阶段,所有学杂费、辅导班、托管培训等开支均由母亲独自承担;

2025年1月6日,因夫妻关系持续恶化,母亲携原告搬离共同住所,投奔外公外婆;

原告每月生活、医疗、教育支出约11,000元,母亲收入有限,曾向被告索要抚养费被拒。

在此背景下,原告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按每月3000元计算,合计3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办案经过(指导过程)

本案中,当事人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完成了从立案到庭审的全过程独立应诉。具体流程如下:

✅ 诉讼策略制定

明确诉求:主张婚内抚养费,而非离婚后的抚养费,突破传统认知误区;

聚焦核心:强调“父母双方均负有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存续而免除”;

提出标准: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求、父母收入情况,提出每月3000元的合理诉求。

✅ 证据准备

在指导下,当事人系统整理了以下证据:

医疗票据:证明原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定期检查与治疗;

教育支出凭证:包括幼儿园、小学学费、兴趣班、寒暑假培训班发票;

生活消费记录:购物小票、餐饮账单、保险缴费凭证;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母亲曾向被告明确提出支付抚养费请求,被告明确拒绝;

房屋贷款还款记录:证明被告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支付能力;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诉讼记录等。

✅ 庭审应对

针对被告抗辩“收入全部用于还贷”,法院认定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将收入用于子女抚养;

对“辅导班属于母亲私花”异议,法院认为该支出系为满足子女教育需要,属合理范围;

对“心脏问题不属实”质疑,法院采信医院诊断证明,认定病情真实存在;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长期拒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严重侵害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及健康权益。


案件结果(判决摘要)

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合计23,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142.5元。


核心特色 + 法律要点

🔑 核心特色

婚内维权 × 独立应诉 × 专业指导 × 成功追偿

本案突破“必须离婚才能主张抚养费”的误解,确立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主张抚养费的法律认知;当事人通过独立应诉完成全流程诉讼,体现司法自主权;在专业法律人士指导下,精准把握证据链构建与法律适用,实现高效维权;判决结果兼顾子女实际需求与父母经济能力,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 法律要点提示

《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标准:

💡 证据准备要点

子女实际支出凭证

: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票据;

父母收入证明

:工资流水、银行转账记录、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等;

沟通记录

: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能证明对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证据;

子女健康状况证明

:医院诊断书、病历、治疗方案等;

居住安排说明

:证明子女实际由谁抚养、是否随父生活等。


总结分析

本案反映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部分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承担抚养责任。尤其在涉及重大疾病、教育投入等高成本情况下,单方承担极易导致子女成长环境失衡。

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态度日益明确:

抚养义务不因婚姻状态而中断;

子女有权在婚内直接主张抚养费;

法院会综合评估实际需求与支付能力,酌定合理数额。

从法律角度看,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

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抚养义务;

是否能证明子女的实际支出为合理必要;

是否能反驳对方“收入用于还贷”“已支付”等抗辩理由。


实用建议

  1. 事前防范
    • 夫妻关系紧张时,尽量保留沟通记录,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 若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及时留存支出凭证,为维权做准备。
  2. 事中应对
    • 发现对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可先书面告知,保留证据;
    • 如协商无果,可在专业指导下启动诉讼程序。
  3. 事后维权
    • 可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
    • 无需等待离婚,即可主张婚内抚养费;
  4. 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指导,确保程序合规、证据完整。


律师寄语(指导者视角)

婚姻未解,责任不消;亲子纽带,法律守护。
子女的抚养权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应因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改变。
本案的成功,不仅是一次经济上的追偿,更是一次对“父爱缺失”现象的正名——每一个孩子,都有权得到父母双份的关爱与责任

在庄荣华律师团队的指导下,这位母亲勇敢地站上了法庭,为孩子争取到了应有的尊重与保障。
我们相信,法律不仅是冷冰冰的条文,更是温暖人心的盾牌。
当家庭陷入困局,当亲情被忽视,请记住:你不是孤军奋战,法律永远站在孩子一边


法院文书全文(节选,已脱敏)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104民初号
原告:未成年女儿,女,2016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某区。
法定代理人:母亲,女,汉族,住南京市某区,系原告母亲。
被告:父亲,男,汉族,住南京市某区。

原告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的抚养费,按每月3000元计算,共36000元;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略)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父亲,自2025年1月起未有证据显示其承担了原告的抚养费用,其抗辩自己的收入需要还贷但未能提供佐证,故应支付2025年1月6日至12月期间的部分抚养费用。从满足孩子生活和教育需要为着眼点,结合双方收入状况和意愿,本院酌定该期间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标准为2000元,即其须支付原告上述期间的抚养费合计23600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合计23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濮瑞宝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莉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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