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股权转移妄图藏财产!南京离婚律师一次起诉离婚,追回权益 + 全案解决!秦淮区女方第一次起诉顺利离婚-庄荣华律师案例分析
股权转移妄图藏财产!南京离婚律师一次起诉离婚,追回权益 + 全案解决!
  离婚谈判后男方火速转移公司股权,女方权益岌岌可危!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团队后,先起诉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成功追回股权,又发现男方大额转账线索,层层施压。最终一次起诉便顺利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全案妥善处理,女方合法权益全面保障。遭遇离婚财产转移?专业律师为你维权,免费咨询通道已开启~
  我们近期承办的这起离婚纠纷案,让我方当事人(女方)终于摆脱了婚姻的困境与财产被转移的焦虑!从男方恶意转移股权,到我们成功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追回权益,再到一次起诉离婚并妥善解决子女、财产全部问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团队全程布局,为女方守住了应有的权益,让这场曲折的离婚纠纷圆满落幕。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股权转移)类型婚姻家事纠纷。我方当事人女方与男方 2019 年登记结婚,2021 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 2024 年沟通离婚并分居,还进行了离婚谈判。
谈判后男方竟瞬间将其名下一人控股的公司绝大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其母亲,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发现后陷入绝望,既担心离婚诉求难以实现,更害怕婚内共同财产被恶意侵占,遂委托庄荣华律师团队维权。
男方则辩称股权转移是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后续虽将股权转回,却仍在离婚纠纷中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持消极态度,双方核心争议集中在男方股权转移行为的效力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时涉及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本案核心基础信息

管辖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离婚纠纷:2025 年 7 月 1 日
结案时间:2026 年 2 月 6 日(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濮瑞宝
代理方:庄荣华律师代理女方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核心争议

男方与母亲无偿转让婚内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处置。

办案经过


接案研判

庄荣华律师团队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明确本案两大核心突破口:一是男方在离婚谈判后转移股权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女方权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可先通过确认合同效力之诉追回股权;二是股权追回后,以此为谈判和诉讼筹码,向男方施压,推动离婚纠纷的解决,同时结合后续发现的男方与父亲大额转账线索,进一步掌握财产分割主动权。团队也预判到男方可能会以公司经营、股权已转回等理由抗辩,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庭前准备

梳理证据清单:收集双方婚姻登记信息、公司设立及股权变更资料、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离婚沟通记录、男方与母亲的身份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检索法律依据:精准定位《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合同无效的相关条款,为诉讼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拟定多套以上方案:分别针对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离婚诉讼的调解与庭审,制定不同的谈判和诉讼策略,同时做好财产保全的相关准备。

谈判/庭审博弈

确认合同效力之诉阶段:团队代理女方向法院起诉,庭审中直击男方与母亲恶意串通的核心问题,举证证明案涉公司设立于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女方合法权益。男方虽辩称股权已转回,却无法否认其恶意转移财产的初衷,最终法院支持女方诉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离婚诉讼阶段:股权追回后,团队及时抓住时机,向男方传递法律立场和证据优势,同时结合发现的男方与父亲大额转账线索,进一步向男方施压。庭审中,团队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清晰陈述诉求,同时兼顾调解的可能性,把控庭下谈判节奏,全程安抚女方焦虑的情绪,让其始终保持理性的诉讼状态。

律师价值

法律价值:精准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成功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女方追回核心夫妻共同财产;
经济价值:阻止男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结合公司价值及男方大额转账线索,为女方争取到 80 万元的补偿款,保障女方经济权益;
程序价值:实现一次起诉离婚成功,同时合并解决股权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全部问题,大幅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女方诉累;
情绪疏导价值:全程陪伴女方,及时疏导其焦虑、愤怒的情绪,为女方提供坚实的心理支撑。

案件结果

本案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同时此前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已由法院判决支持我方当事人诉求,最终实现一次起诉离婚成功,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全案处理完毕的结果,具体如下:
女方与男方自愿离婚;
婚生子由男方抚养,男方无需女方承担抚养费,女方享有每周一次的探视权,男方需积极配合;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 [XX 区域地址] 房产、[车牌号] 车辆、[XX 公司] 全部股权均归男方单独所有,相关房贷、公司经营权益及债务风险由男方独立承担;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归各自享有、债务由各自承担;
男方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款人民币 800000 元,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债务问题一次性处理完毕;
双方一致同意离婚调解协议自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核心特色 + 法律要点

核心特色

精准破局 + 层层施压 + 全案解决庄荣华律师团队先通过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精准击破男方财产转移的行为,成功追回股权,掌握诉讼主动权;再以股权追回为基础,结合发现的大额转账线索层层向男方施压,推动离婚纠纷的调解进程;最终实现一次起诉离婚,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全案解决,最大化保障我方当事人权益。

法律提示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公司设立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男方与母亲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女方财产权益,故股权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
离婚财产转移的应对:发现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行为时,应及时收集股权变更、财产过户、大额转账等证据,可通过诉讼确认转移行为无效或要求分割转移的财产;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被进一步转移。
离婚诉讼的举证要点:主张对方存在财产转移行为,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离婚合意、对方有财产转移的具体行为、该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等关键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总结分析

司法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坚决保护夫妻双方的平等处理权,若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法院会依法认定相关行为无效或在财产分割时对其少分、不分。同时,法院在离婚纠纷中,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社会分析:部分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为了侵占更多财产,会采取转移股权、房产、大额转账等方式,利用对方的信息差和法律盲区损害其权益,这类行为不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更违反法律规定。

实用建议

事前防范:婚姻存续期间,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变动情况,留存公司设立、房产购置、大额存款等相关凭证;
事中应对:发现对方有财产转移迹象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收集证据并采取法律手段,如申请财产保全、起诉确认转移行为无效等;
事后维权: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情绪调节:遭遇离婚财产转移时,易产生焦虑、愤怒等情绪,应及时与律师沟通,保持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律师寄语

“婚姻的结束从不是一场单方面的掠夺,合法的权益永远值得法律守护。” 在离婚纠纷中,财产转移从来都不是 “钻空子” 的手段,反而会因违背法律规定,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我们始终坚持“先破局、再施压、全解决” 的策略,用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扎实的证据准备,为当事人守住了权益底线。婚姻走到尽头,体面的分开固然重要,但自身的合法权益绝不能放弃。
如果正遭遇离婚纠纷,面对对方的财产转移、抚养权争夺等难题,不要慌张,及时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保驾护航,让离婚的过程更顺畅,让自己的未来更有保障。

法院文书

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案号]
原告:A, 女,汉族,住 [XX 区域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男,1988 年 1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 [XX 区域地址]。
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 A 与被告 B 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 F 由被告 B 抚养,被告 B 不需要 原告 A 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 A 享有对婚生子 F 的探视权,被告 B 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拒绝或设置障碍。具体探视方式:原告 A 每周可探视 F 一次,探视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四、登记在被告 B 名下坐落于 [XX 区域地址] 的房产归被告 B 单独所有,该房产上剩余未偿还的房贷由被告 B 独立承担,A 对该房产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车牌号 [车牌号] 的广汽本田汽车归被告 B 单独所有,被告 B 名下 [XX 公司] 的全部股权归被告 B 单独所有,该公司相关经营权益、债权、债务及后续经营风险均由被告 B 享有和承担,原告 A 对该公司及股权不享有任何权利、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首饰、家具家电、个人物品等) 归各自单独所有,双方互不主张分割。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享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
六、被告 B 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 A 补偿款人民币 800000 元。该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债务问题已一次性处理完毕,互不 另行主张任何权利、不承担任何额外义务。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450 元,由原告 A 和被告 B 各负担 2225 元 (此款已由原告 A 预交,被告 B 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A), 保全费 520 元由 原告 A 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濮瑞宝
二○二六年二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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