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第1次起诉离婚
调解离婚
获取7岁男孩抚养权
获取房屋所有权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1-9-7结案)
浦口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等冲突导致感情破裂,对方第1次起诉离婚,双方抚养权以及房屋分割为争议焦点,我方当事人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办案周期:
律师立案时间:2021-6月22日
一审离婚时间:2021-9月7日
历时约2个月时间
承办法官:浦口法院家事庭--靳德华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无须支付抚养费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给付对方20万财产补偿款
4、各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第三、双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强调:
关于谈判离婚,本案在诉前进行了一次调解员沟通,在调解失败之后,当事人自力又进行了沟通调解
在为最终在法庭之上达成共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我方为了获取孩子抚养权与对方达成一致:孩子由我方抚养,免除对方的抚养费,充分给予对方探视时间并予以协助
房屋归我方所有,共计给付20万元财产补偿款,待符合条件之时办理过户,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我方当事人得到了孩子抚养权以及获取了房屋所有权,支付了为数不多的财产折价款,总体效果理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裁判文书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浦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苏0111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A与被告B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2014年9月生一子C。现原告以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被告B自行承担抚养费。原告A享有C的探视权,探视时间自每周五19:00至周日19:00,寒、暑假双方各抚养一半时间;
三、位于浦口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被告B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200000元,如逾期履行,则自愿承担50000元违约金。原告A待过户条件成就时(在被告B通知后十日内)有义务协助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不配合,则自愿承担50000元违约金。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别克英朗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争议。
案件受理费11240元,减半收取5620元,由原告A承担120元,被告B承担55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靳德华
二O二一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也然
书 记 员 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