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秦淮区离婚诉讼-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财产分割--一揽子调解结案-庄荣华律师团队2026年1月结案

男方独自抚养多年,女方借探视之名带走孩子、强行转学,最终8岁女儿选择随母生活。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代理男方全程应对,虽失抚养权,但通过高效调解一次性解决离婚、抚养费、探视、财产等全部争议,避免长期拉锯。本案警示:单方抚养期间务必警惕“探视变抢夺”,尤其8岁以上孩子易受情感引导。专业律师介入,才能守住程序底线、保障探视权益!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因“探视变控制”引发的典型抚养权争夺型离婚纠纷。

我方当事人(男方)与对方当事人(女方)2013年结婚,2014年育有一女[子女 C]。自孩子出生起,主要由男方及男方父母在南京悉心照料,生活稳定、教育有序,从未发生虐待或忽视情形。

2024年6月,正值暑假,男方出于善意,同意女方将孩子带回杭州短期探视。未曾想,女方此后拒绝送回,并于7月单方提起离婚诉讼,8月擅自为孩子办理杭州入学——尽管学籍未能成功转入南京原校,但孩子已在杭州实际就读。

更关键的是,孩子已满8周岁,在近一年共同生活中逐渐倾向母亲。2024年10月,男方曾紧急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裁定“禁止藏匿孩子”,但现实抚养状态已难逆转。

本案属于单方长期抚养后因探视失控导致抚养权实质性转移的婚姻家事纠纷。

办案经过

律师研判

:我们迅速判断,孩子实际生活状态、意愿表达及《民法典》第1084条“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真实意愿”的规定,已对我方争取抚养权构成重大障碍。核心策略转向:确保探视权落地、锁定抚养费标准、争取财产利益最大化,避免情绪化对抗。

庭前准备

:梳理男方多年抚养证据(接送记录、家长群聊天、医疗缴费凭证)、女方擅自转学及隐瞒就读信息的沟通记录,并结合此前法院作出的“禁止藏匿”裁定,证明女方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为谈判争取道德与法律支点。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6年1月9日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自愿离婚;

婚生女[子女 C]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自2027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至孩子成年;

男方自2026年2月起享有探望权:每月第一、三个周五19时接走,周日19时前送回;寒暑假分别集中探望10天、20天;

[车牌号]车辆归女方所有;

位于[XX区域地址]的房产归女方,剩余贷款由其承担,男方配合过户;

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债权债务;

诉讼费2120元,双方各半负担。


核心特色 + 法律要点

关键词:探视风险预警|8周岁意愿权重|一揽子调解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108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1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司法实践中,法院对8岁以上子女的意愿采信度极高。

单方抚养期间,若允许对方长时间探视,务必保留交接凭证、约定明确返程时间,必要时可书面确认“临时探视”性质。

一旦发现孩子被滞留、转学,应立即行动:申请行为保全(如人格权侵害禁令)、固定证据、启动离婚程序,防止“既成事实”固化。


总结分析

本案折射出当代离婚纠纷中的新痛点:一方利用孩子的情感依赖,实现抚养权转移。

给父母的建议:

事前防范

:分居期间探视需有边界,避免“开放式假期”;

事中应对

:孩子被滞留后,72小时内是黄金维权期;

事后维权

:即使失去抚养权,也要通过法律锁定探视频次、方式,防止“物理隔离”演变为“情感断联”。

别让善意成为漏洞,也别让爱变成控制。


律师寄语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战国策》

本案中,男方的爱是日常的陪伴,女方的爱是密集的共处。孩子选择了后者,未必是对错,而是人性使然。作为律师,我们无法改变孩子的选择,但能确保父亲的爱不被制度性切断。

庄荣华律师团队始终相信:最好的离婚,不是争赢,而是让孩子继续拥有两个完整的爱。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请记住:法律不是武器,而是桥梁——连接过去的责任,通往未来的可能。

法院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4)苏 0104民保令号
申请人:A,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区域地址]。
被申请人:B,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区域地址]。

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A称,双方于2013年7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8日育有一女C,经双方协商,B于2024年6月28日将孩子接走,同年7月10日,A得知B向法院起诉离婚。8月19日,B提出要将孩子学籍迁到杭州。此后A至杭州与B交涉无果。故请求:1.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其对孩子C的监护权;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孩子C送回其位于[XX区域地址]的住所;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不得抢夺、隐匿孩子或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孩子C擅自带离我的住所;4.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及其亲属禁止以任何方式安排或诱导、教唆孩子C从南京市五老村小学转学至其他学校。

被申请人B辩称,C系自愿留在杭州与其共同生活,并自愿在杭州的小学就读,暂不愿回南京生活,C已于2024年8月31日起,在杭州小学就读。在9月24日之前,其并未向A披露C的入学就读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A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B藏匿C。
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麟
二O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雪蕊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苏 0104民初 号
原告:B,女,汉族,[身份证号],住[XX区域地址]。
被告:A,男,汉族,[身份证号],住[XX区域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 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B与被告A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B直接抚养,被告A于2027年11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C当月抚养费4500元,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A于2026年2月起对C享有探望权,可于每月第一、三个周五19时将C接走,于当周周日19时之前将C送回,具体接送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
四、除上述探望外,被告A可于C寒、暑假期间分别集中探望10天、20天,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原告B名下[车牌号]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A对该车辆不主张权利;
六、原、被告名下位于[XX区域地址]房产归原告B所有,该房产项下剩余贷款由原告B负担,被告A待上述贷款还清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B办理该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变更登记引起的全部税费由原告B负担,被告A对该房产不主张权利;
七、双方一致陈述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八、原、被告一致陈述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九、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B、被告A各半负担;
十、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春娥
二O二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翁涵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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