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鼓楼区继承案】五套房产遗嘱合法有效-但需兼顾未成年人利益-12
        南京鼓楼区真实案例
          房产继承纠纷案
   五套房产遗嘱证据获法院支持
  【本案存在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南京房产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2017-12-15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系被继承人的父亲,儿子去世后各继承人发生争议,最终通过多方比较和判断,最终选择委托南京金牌房产继承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知名南京继承房产律师庄荣华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房产继承案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房屋位于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立案审理。     

    承办法官:嵇娟庭长【少年庭】。


本案立案于2016年,结案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历时约一年时间【包括多次移送鉴定的时间】。

案件结果:
    1、遗嘱有效,我方获取4套房屋。
    2、其中价值较低的一套房屋中90%份额归未成年人所有,我方主动承诺支付每月2100元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一直强调遗嘱无效或遗嘱有瑕疵,最终在南京两家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请到了中国最强的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得到的结果系遗嘱真实有效。
     关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问题,我方也一直同意和赞成保护孩子的利益,但是也担心今后探视问题以及孩子母亲出售房屋问题,最终结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我方主动将价值较低的一套房屋中90%的份额给孩子,另外再支付2100元的每月费用,通过多次庭审的质证和辩论,我方意见获取法院全面采纳。
     大多数遗嘱纠纷中,总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好的婚姻家事继承律师,都能够积极的从证据方面细致准备,以获取法院最大限度支持我方的意见。
     庄荣华律师运用民法、继承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整体击破对方的诉讼策略,我方的主要意见最终也被法庭。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C,女,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理人:B(C母亲),自然情况同上。
    被告:D,女,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A与被告D、B、C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D、B及被告B、C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猛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D及被告B、C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钧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由原告A继承被继承人E名下遗产: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 0 6室房屋、江西省抚州市房屋5 0%份额、南京市浦口区明室房屋5 0%份额、南昌市房屋、江西省南昌县室房屋。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E系原告A与被告D之子,被告B与E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C,E于2 0 1 5年1 1月8因病去世,其原先患有哮喘疾病,生前立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E去世时,名下登记有5套房产,为房产继承问题,被告B多次与原告A、被告D生冲突,无法进行有效协商和安排,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予以处理。
    被告D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按照E生前留下的遗嘱处理其名下财产,全部由原告继承。
    被告B、C辩称,遗嘱的形成时间应为2 0 0 4年,当时E尚未成年,遗嘱无效。即使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根据遗嘱进行处理。C系E的女儿,未成年,由B直接抚养、照顾,B现在名下没有住房,带着女儿租房子住,希望法庭能保障妇女儿童的利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E系原告A与被告D之子。2 0 1 4年3月2 8日E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死后我的所有财产全部由我父亲A继承。被告B与E于2 0 1 4年8月1日登记结婚,于2 0 1 5年3月1 1日生育一女C。被继承人E于2 0 1 5年1 1月8日死亡。E于2 0 0 7年8月取得南京市鼓楼区室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旭日景城房屋);2 0 0 9年1 1月,E与D取得抚州市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赣东大道房屋),由二人共同共有;2 0 0 6年1 2月,E与D取得南京市浦口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明发滨江房
屋),由二人共同共有;2 0 1 4年6月,E取得南昌市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万达星城房屋);2 0 1 4年1月,E与江西天地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南昌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南昌县室房屋(以下简称金涛御景房屋)。原、被告一致认可:赣东大道房屋,E享有5 0%房屋份额、D享有5 0%房屋份额;明发滨江房屋,E享有5 0%房屋份额、D
享有5 0%房屋份额;金涛御景房屋价值为5 0万元。
    原告A与被告D表示:两人自愿自2 0 1 8年1月起每月1 0日前给付C抚养费2 1 0 0元,至C十八周岁止;金涛御景房屋,由C享有9 0%份额,由A享有1 0%份额。
    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遗嘱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被告B、C主张被继承人E的自书遗嘱形成时间为2 0 0 4年,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B、C主张应当为C保留必要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关于为C保留的遗产份额,原告A马被告D均同意金涛御景房屋由C享有9 0%份额,由A享有10%份额,本院结合该房屋价值及C尚有其母亲B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并且原告A与被告D自愿每月给付抚养费2 1 0 0元等客观因素,本院认为由C享有金涛御景房屋9 0%份额充分保护了C的利益,本院予以确认。被继承人E其余遗产按照遗嘱由原告A继承,故旭日景城房屋、赣东大道房屋5 0%份额、明发滨江房屋5 0%份额、万达星城房屋由原告A继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市鼓楼区室房屋及南昌市室(第1 1层)房屋由原告A继承;
    二、抚州市房屋,由原告A继承5 0%份额、被告D享有50%份额;南京市浦口区室房屋,由原告A继承5 0%份额、被告D享有5 0%份额;
    三、南昌县室房屋,由原告A享有10%份额、被告C享有9 0%份额;
    四、原告A与被告D自2 0 1 8年1月起每月1 0日前给付被告C抚养费2 1 0 0元,至C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赞51700元,减半收取25850元,鉴定费9000元,合计3 4 8 5 0元,由原告A负担25850元,由被告B负担9 0 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人在迷惑的时候,往往会有许多心结打不开,这通常都是因为自己钻牛角尖,固执己见,听不进别人的逆耳忠言所致。所以当我们遭遇不顺、陷入烦恼的时候,无论迷惑、愚痴或邪见,只要不执着,就有办法化解。所谓“穷则变,变则通”,能够不断寻求解决之道,就会有所觉悟,有了觉悟就会有受用,此即“迷中不执着,悟中有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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