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抚恤金真实案例
【秦淮区】
成功依法保护各被告的合法份额和利益
2016年12月3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三名被告,原告坚持抚恤金大部分由其一人所得,而各被告坚决不予同意,故委托南京资深律师庄荣华全面代理本案。
承办法官:顾荣荣【少年庭】。
立案时间为2016年9月,离婚时间为2016年12月,历时3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1、所有抚恤金数额原被告平均分割。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
原告A,女,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C,女,汉族,住本市玄武区
被告D,女,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B、C、D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E一次性抚恤金中161505.75元由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E的配偶,原告与E于1997年1月21日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结婚时E已年事已高,原告一直尽心尽力照顾,把E饮食起居照顾的很好。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是E与前妻所生子女。原告与E结婚时三被告都已分户成家。原告与E婚后一直单独居住在秦淮区的干休所。2016年3月25日,E因肺癌复发去世。E生前系军队离退休干部,立过三等功一次,2016年3月25日去世后,发放抚恤金。因E生前由原告照顾,原告在2015年也因陪E散步不小心摔断肩膀,现在原告年事已高还有钢钉,需要用钱,干休所所长曾建议一次性抚恤金的50%由原告享有,但被告不同意,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抚恤金一直无法领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E的抚恤金由原告、被告各分得四分之一。
二、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44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没有一个人的能力是天生的,我们也曾经像自己看不起的那些“蠢人”一样没有能力不懂事,是我们的父母、师长、朋友以及很多陌生人帮助了我们,才使我们有今天的样子。您自己回忆一下是不是这样的?我们要做的只是将别人对我做的传承下去,我们本身并不需要去做什么。每个人有自己生命的长度和宽度,如果我们有能力有因缘能够让双方的生命更有意义,将是一件多么令人欢喜的事,难道您不想这样去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