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资深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雨花台法院案例】
民事借贷纠纷案件-66万
案情介绍:
当事人因被告资金短缺同意借款,但是到期被告即不偿还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无奈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此案,进行诉讼。
庄荣华律师通过新民事诉讼法理论立案于原告所在地。
承办法官:曹光明
审理结果:
1、判决被告偿还我方66万元;
2、判决被告支付延迟履行利息【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是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但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更加需要律师对于证据准备齐全以及与法官良性的沟通才能使得诉讼圆满的进行。
庄荣华律师案前充分的准备,本案仅开庭一次即查明了全部事实,雨花台法院铁心桥法庭即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雨铁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C,男,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D,女,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A与被告B、被告C、被告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光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为勇、人民陪审员夏留根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被告C、被告D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B与原告儿子原系同学,两人关系较好,2013年3月,被告B称其父母(被告C和被告D)因经济纠纷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了司法拘留,为了让被告C和被告D早日解除司法拘留,被告B向原告儿子借款660000元,原告儿子称自己没有那么多资金,就介绍被告B向原告借款。2013年3月,原告就让自己的儿子和弟弟E去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核实情况,当日,情况核实属实,原告就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被告B的银行卡转账660000元,同日,被告C和被告D向原告弟弟E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13年4月。但至今,三名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三名被告偿还借款660000元;2.三名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4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未出庭答辩。
被告C未出庭答辩。
被告D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被告B向原告A借款660000元,原告A于网日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被告B银行卡转账660000元,同日,被告C和被告D向原告弟弟E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E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具借人:CD 2013.3.还款日期2013年4月前”。2015年3月18日,被告D在该张借条上面载明:“此借条借用期:还款日期未履行.此借条本人代表C、本人是有效的,任何时候不作废!!D 2015.3.”。借款到期后,原告A多次向被告B、被告C、被告D三名被告索要还款,被告B、被告C、被告D至今分文未还,遂诉。
另查明,原告A于2012年5月9日借款1200000元给被告C、被告D;原告A于2012年12月20日借款100000元给被告B(原告A陈述被告C与被告D系夫妻关系、被告B系被告C与被告D之子,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A举证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A借款给被告B、被告C、被告D,被告B、被告C、被告D未能按照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责任。对于原告A主张被告B、被告陈爰明、被告D归还借款66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被告C、被告D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A借款6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04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980元由被告B、被告C、被告D负担(该款由原告A垫付,被告B、被告C、被告D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活得糊涂的人,容易幸福;活得清醒的人,容易烦恼。这是因为,清醒的人看得太真切,一较真,生活中便烦恼遍地;而糊涂的人,计较得少,虽然活得简单粗糙,却因此觅得了人生的大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