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判例书
【雨花台区】1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成功胜诉-缺席判决-庄荣华律师指
         南京资深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雨花台法院案例】
          民事借贷纠纷案件-10万

案情介绍
    当事人因被告资金短缺同意借款,但是到期被告即不偿还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无奈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庄荣华律师代理此案,进行诉讼。
    庄荣华律师通过新民事诉讼法理论立案于原告所在地。

    承办法官:曹光明
审理结果:
   1、判决被告偿还我方10万元;
   2、判决被告支付延迟履行利息【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是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但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更加需要律师对于证据准备齐全以及与法官良性的沟通才能使得诉讼圆满的进行。
    庄荣华律师案前充分的准备,本案仅开庭一次即查明了全部事实,雨花台法院铁心桥法庭即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雨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光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于为勇、人民陪审员夏留根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一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B与原告儿子原系同学,两人关系较好,2012年12月,被告B称其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表示尽快归还。原告于同日在家中将10万元借给被告B,被告B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原告多次索要还款,被告B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 2月,被告B向原告曾子珠借款10万元。原告A于同日在家中将一10万元现金借给被告B,被告B同时向原告A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A人民币壹拾万整。B  2012. 12. ”。之后,原告A多次索要还款,被告B至今分文未还,遂诉。
    另查明,原告A于2012年5月9日借款120万元给案外人C、案外人D;原告A于2013年3月借款66万元给被告B、案外人C、案外人D(原告A陈述案外人C与案外人D系夫妻关系、被告B系案外人C与案外人D之子,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A举证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铁心桥支行账户明细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A借款给被告B,被告B未能按照约定日期还款,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责任。对于原告A主张被告B归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一A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B负担(该款由原告A垫付,被告B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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