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割
[拆迁房屋纠纷要小心]拆迁房买卖存在各种“骗局” 风险防范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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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尹丛丛  更新时间:2014-06-20 16: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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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山这个外来人口居多的城市,买房居住自然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重要问题。而为数不少的拆迁房以其低廉的价格优势占据着很大的市场。但因为拆迁房买卖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小则房东要求加价,大则一房二卖,买房人钱房两空。看看下面几位拆迁房买房人的遭遇。
 
[案例一]
 
前几年,费某购买沙某拆迁房一套。合同签订没几天,费某如约交齐了除过户时交付的两万元尾款外的所有房款,并顺利住进了该房屋。时至房屋可办理过户,费某再三要求,但沙某却予以拒绝,并在该房屋上办理了30余万元的抵押贷款。
 
费某无奈,将沙某诉至法院,不想,沙某“狮子大开口”要求房屋加价10万元。经了解,沙某的房款大都用来吸毒了,吸毒是个“无底洞”,费某担心沙某以后再三加价,但又不想失去房屋,无奈,只好代沙某还清了所有抵押贷款,对房屋进行了强制过户。后再次起诉是沙某追偿30余万元代偿款。
 
[案例二]
 
在法院受理的一起古某诉范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庭审前原告要求冻结范某房屋一套,并陈述该房屋系借款时的抵押物。可就在冻结房屋的第二日,法院来了一位特殊的利害关系人—黄某。
 
黄某陈述其购买范某该房屋已好几年且一直住在里面,只是一直未办理过户。期间黄某已经替范某归还过抵押贷款,这次查封房屋侵犯了其权益。敏锐的职业特性告诉法官,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也许并不简单。庭审中经法官隔离询问,原被告对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等基本信息回答均不一致,因此法官依法认定该借贷纠纷系假案,原被告正是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黄某钱财和房屋权益。幸好,法院审理正确、及时,最终保障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2005年,徐某花16万元购买朱某拆迁房一套,但前前后后徐某一共支付了21万余元,朱某承诺能办房产证第一时间就去配合办理。八年来,徐某一直和家人住在该房屋中,直至听说房产证能办了,徐某却怎么也联系不上朱某,之得到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中,朱某从未露面,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突然 查知,该房屋刚刚卖给了第三者孔某,且卖后一周就在房屋上办理了30万的抵押贷款。眼看着自己住了八年多、已经全部付款的房子被过户到了别人名下,徐某一时间没了主意,只得先主张和朱某合同有效,再通过向公安部门主张、证明朱某和孔某恶意串通等方式寻找维权途径,但非常艰难。
 
[法官说法]
 
拆迁房买卖是二手房买卖的一种,但与一般二手房买卖的不同点在于,拆迁房买卖时通常尚未办理产权证,待办证时,必须先将产证办在被拆迁人名下,再由出卖人配合过户至买受人,因此买房和办证中间可能有几年的时间差。
 
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出卖人临时违约不配合过户,要求加价的不胜枚举。而出现上述虚假诉讼骗取房屋权利、一房二卖等情况更是让不得不让人心寒的同时倍加警惕。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房屋时从以下几方面防范其中风险:第一、尽量少买尚未办证的拆迁房,选择已经有产证的房屋进行购买,从源头避免风险。第二、买房时尽到审慎检查义务,查看房产证等原件,查清该房屋上有无办理抵押或他项权,并要求付定金后就将产证由己方或中介保管,避免房东一房二卖,在可以办理房产证的第一时间敦促出卖人配合过户。第三、购房前对出卖人做相关了解。主要是了解其人品、收入、有无不良嗜好、债权债务等情况。买房人只有从以上几个方面注意,才能尽量避免因为拆迁房买卖给自己带来不需要的麻烦和损失。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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