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后纠纷案件
索要抚养费、主张探视权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1-2-24结案)
秦淮区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双方因离婚后各方矛盾纠纷,涉及抚养费、探视权问题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家事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问题
办案周期:
律师立案时间:2021-2月
法院通知开庭、调解
一审时间:2021-2-24
历时一个月左右时间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房春娥法官
案件结果:
一、每月孩子抚养费增加至3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
二、对方享有每周探视孩子一次,一次一天时间(上午七点半至晚上八点)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抚养费是否应当增加,增值到具体数额多少?
第二、孩子探视权如何实现,具体探视时间周期?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证据材料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强调:
本案属于常见的抚养费与探视权交织的家事案件,应当说女方起诉主张抚养费与男方主张探视权有一定关联。
我方起诉在前,对方接受到抚养费纠纷后就迅速提出探视权纠纷,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两案原被告主体基本一致,决定并案开庭和调解。
庭前基本核实到对方收入情况,本案我方原本可以主张4000元每月,但考虑到降低双方矛盾以及对方也在为孩子支付其他费用,同意每月3000元抚养费,
同时庄荣华律师还提前征询了孩子意见,孩子表示愿意接受探视,探视周期集中在每周周六。
至此,当天两案很快在法官主持下,律师协助调解下各方迅速达成了一致,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1)苏0104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理人:B,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21年2月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
原告A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恳请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母亲B与被告C于2006年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12月生下原告A。后因B与C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08月协议离婚,原告与B共同生活,并由B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且原告目前属于全面长身体的阶段,原告的父亲每个月支付的100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请求法院调解。
被告C辩称同意增加抚养费至3000元/月。请求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C自2021年3月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A抚养费3000元/月,直至原告A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房 春 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21)苏0104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币秦淮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探望权纠纷一案。
原告A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保证每周原告探望女儿C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原告及其直系亲属可探望C或带C外出游玩。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6月登记结婚,2008年12月女儿C出生。因性格不合,原被告于2014年8月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女儿由被告抚养,关于探望权的约定是“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及其直系亲属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但是后来被告断绝与原告的电话、微信、QQ等所有联系,致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探望权无法落实。请求法院调解。
被告B辩称同意每周六探视一次。请求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可每周探视一次,由原告A于每周六上午7:30至C住处将其接走,于当日下午8:00前将其送回住处:
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房春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文晶
见习书记员 武瑶莹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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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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