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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法院确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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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南京市法院

 
为了充分调动审判委员会委员指导审判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法官进行考察评价的实际作用,全面履行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和处理有关审判工作的职责,结合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栖霞法院实际,栖霞法院确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工参与法官会议制度。

    该制度规定,栖霞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法官会议,集中研讨法官需要咨询的案件,庭长确定专业法官会议召开日期后,提前三天通知相关审委会委员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转交。审委会委员要及时熟悉相关的案件材料内容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参会的各项工作。审委会委员、庭长、其他法官在专业法官会议所发表的意见,仅供参考,对案件裁判的结果不承担办案责任。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记录,并于每月底前送交审管办备案。

供稿:栖霞
 

(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5、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

  (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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