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栖霞区法院离婚调解女方独得房产+ 50 万补偿-2026年3月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栖霞区法院离婚调解

女方独得房产+ 50 万补偿

本案为南京栖霞区典型离婚调解成功案例,女方遭婚姻不公与过错困扰,首次起诉陷入僵局。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女方,精准取证、庭审发力、高效调解,最终实现:双方离婚、婚后唯一房产 100% 归女方、车辆归男方、男方另行补偿女方 50 万元,款项分期且有强制执行保障。全程专业护航,合法最大化维护女方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当事人困境

本案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
立案时间 2025 年 4 月 24 日
调解结案时间 2026 年 3 月 24 日
承办法官王波。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被告女方J女士。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女方 J 女士深陷婚姻痛苦,长期承受男方及家人过错行为,身心俱疲、维权无门。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对财产分割提出不合理要求
我方核心诉讼策略
坚定答辩立场,明确男方存在明显过错,要求倾斜保护女方合法财产权益。
梳理房屋产权登记、出资、居住等关键事实,锁定房屋应归女方所有的法律基础。
全面梳理婚内收入、存款、车辆、债权债务,提出清晰、合法、可落地的分割方案。
主动推动法院调解,以法律底线为依据、以情理为辅助,促成男方接受对女方有利的方案。
拟定严谨调解条款,明确支付时间、违约后果、强制执行规则,杜绝后续风险。
案件结果
经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栖霞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最终达成:
双方自愿离婚;
涉案房屋100% 所有权归女方 J 女士单独所有;
车辆归男方所有;
各自名下收入、存款、公积金、社保等归各自所有;
各自债权债务各自承担;
男方分期补偿女方 50 万元,逾期则女方可就剩余全款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由男方承担;
双方财产一次性处理完毕,无其他纠葛。

二、案例核心特色与律师价值

本案是栖霞区离婚调解成功案例典范,全程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主办,实现“法律 + 情感 + 利益” 三重胜诉。
精准破局:不纠缠情绪,直击房屋产权、补偿金额、履行保障三大核心。
调解技巧:庭上据法力争、庭下理性沟通,配合法院高效促成合意。
文书专业:调解条款严密,设置违约加速到期、强制执行条款,一劳永逸。
结果完胜:女方保住唯一房产,另获 50 万元经济补偿。

三、离婚纠纷法律要点与实务建议

离婚意愿:一方坚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调解是最高效方式。
房产分割:登记、出资、居住、贡献度均为重要依据,律师可固定关键证据争取倾斜。
补偿款:调解中可合法主张经济补偿,务必约定逾期一次性强制执行条款。
债权债务:明确各自承担,避免离婚后被莫名追责。
程序价值:调解结案周期短、效力强、隐私性高、对抗性低,对当事人最有利。

四、律师寄语与总结

婚姻走到尽头,体面离场、守住财产,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本案从男方起诉、女方被动,到房产全归女方、另获 50 万补偿,靠的不是运气,是专业取证、庭审策略、调解节奏、文书精准四位一体的布局。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底线,以情理为温度,以结果为目标。在栖霞区及南京全市范围内,专注离婚诉讼、离婚调解、财产分割、房产归属等家事案件,用实战经验帮当事人快速止损、稳赢权益。别用善良赌未知,要用专业护余生。

五、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2025)苏 0113 民初号
原告:Y,男,汉族,住南京市某区某小区。
被告:J,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Y 与被告 J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2025 年 4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 Y 与被告 J 自愿离婚;
二、现登记在被告 J 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房屋的全部(100%)所有权,归被告 J 一人所有;
三、现登记在原告 Y 名下的牌号为苏 AXXXX 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归原告 Y 一人所有;
四、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的工资及其他收入、银行存款、公积金、社保费用等财产,由双方各自所有;
五、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以各自名义所享债权或所负债务,由双方各自享有或承担;
六、就前述财产分割,原告 Y 自愿补偿被告 J50 万元,该款由原告 Y 采取分期方式支付给被告 J,具体为:自 2026 年 4 月起至 2030 年 10 月止,于每年的 4 月 25 日、10 月 25 日前分别支付 5 万元(共 10 期);
七、如原告 Y 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期限足额履行任何一期款项的给付义务,则被告 J 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再无其他纠葛;
九、案件受理费 1740 元,减半收取 870 元,由原告 Y 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陆琼宇
书记员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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