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鼓楼法院首次起诉即离!女方稳拿抚养权 + 每月 5000 元抚养费-2026年3月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鼓楼法院首次起诉即离!女方稳拿抚养权 + 每月 5000 元抚养费
本案为女方第一次起诉快速离婚获取抚养权、5000 抚养费以及一次性解决成功案例。当事人双方私下谈判破裂,女方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首次起诉离婚,律师借助法院诉前调解机制,多轮沟通说服男方,仅用时不到一个月便调解结案,女方成功获得抚养权、高额抚养费,财产一次性清晰分割,高效无后患。

一、案件概况与当事人困境

案件信息

管辖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6) 苏 0106 民初 号
立案时间:2026 年 3 月 26 日
调解结案时间:2026 年 3 月 26 日
承办法官:刘桂占
代理律师:庄荣华、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身份:原告女方 H 女士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当事人困境H 女士与男方感情彻底破裂,私下多次协商协议离婚均无法达成一致,男方对离婚、抚养费数额态度强硬,沟通陷入僵局。女方希望尽快结束婚姻、稳定抚养孩子,无奈之下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希望实现快速离婚、争取抚养权、合理抚养费、财产清晰分割四大核心诉求。

我方代理思路

以“感情确已破裂” 为基础,固定分居、沟通无效等关键事实,为首次起诉即判离创造条件。
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突出女方长期照顾、抚养条件更优的现实情况。
结合男方收入水平,主张每月 5000 元抚养费并延长支付期限,充分保障子女成长。
财产以公平分割、快速了结为原则,避免长期拉锯,降低当事人时间与情绪成本。
全程依托法院诉前调解平台,理性沟通、减少对抗,促成男方自愿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女方完胜)

双方首次起诉即调解离婚;
婚生子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0 元至子女 22 周岁;
车辆归男方所有,女方支付约定财产补偿款;
各自名下财产、债务各自承担,一次性彻底解决所有纠纷;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由女方承担。

二、案例核心特色与律师价值

本案是女方第一次起诉快速离婚获取抚养权、5000 抚养费以及一次性解决成功案例,全程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主导办理,创造“起诉当天即结案” 的高效记录。
极致效率:私下谈不拢,律师介入 + 法院调解,不到 1 个月彻底结案。
核心全胜:首次起诉即离、抚养权到手、高额抚养费落地。
调解艺术:不吵不闹,用法律与情理说服男方,实现和平分手。
方案周全:抚养费支付至 22 周岁,远超常规标准,充分保障孩子未来。
风险清零:财产、债务一刀切断,无后续争议,不留尾巴。

律师关键作用总结

精准把握法院调解节奏,把“对抗案” 做成 “和谐案”。
抚养费数额与期限的专业设计,最大程度维护女方与子女利益。
财产分割简洁公平,让男方愿意接受、女方快速解脱。这就是专业离婚律师的价值:第一次起诉就能离,还能把抚养权、抚养费、财产一次性全部搞定。

三、律师寄语与案件总结

很多当事人担心:第一次起诉不会判离、要拖一两年、抚养权抢不到、抚养费很低。这个案子直接打破误区:只要律师策略对、调解时机准,第一次起诉完全可以快速离婚、稳拿抚养权。婚姻走到尽头,不可怕;可怕的是拖着不离、互相消耗。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深耕南京离婚案件多年,尤其擅长鼓楼、秦淮、栖霞、玄武等区域法院的离婚调解与诉讼,专注:快速离婚、子女抚养权、高额抚养费、房产分割、财产清算。我们始终坚持:用最短时间、最小伤害、帮当事人拿到最有利结果。别让不幸的婚姻消耗余生,及时止损,才是对自己和孩子最好的负责。

四、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2026) 苏 0106 民初 号
原告:H,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Q,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
原告 H 与被告 Q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2026 年 3 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 H 与被告 Q 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随原告 H 共同生活,被告 Q 自 2026 年 4 月起每月 15 日前给付婚生子抚养费 5000 元,直至婚生子年满 22 周岁时止;
三、登记在原告 H 名下牌号为苏 AXXXX 斯巴鲁牌车辆归被告 Q 所有,变更登记费用由被告 Q 承担;
四、原告 H 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前给付被告 Q 财产补偿款 XXX 万元;
五、除上述财产外,原告 H、被告 Q 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 19940 元,因调解减半收取 9970 元,由原告 H 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桂占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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