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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江北新区家暴离婚案胜诉!
法院强判离婚,女方获抚养权 + 唯一房产
南京江北新区家暴离婚案,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存在多次家暴行为,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女方维权,先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凭借扎实证据链推动法院强判离婚,助力女方获婚生女抚养权及婚后唯一房产,为家暴受害方维权树立典型案例。
本案管辖法院为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金鑫,2025 年 9 月 25 日立案,2026 年 3 月 10 日作出判决,案件历时近 6 个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作为原告女方 A 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诉讼维权。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原告 A 某诉请核心:1. 判令与被告 B 某离婚;2.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6000 元;3. 分割婚后共同房产、车辆;4.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5 万元。事实与理由中,A 某详细陈述双方 2015 年登记结婚后,被告不仅独自支配收入、拒不承担家庭开支,还自 2019 年起以各类理由向原告索要钱财,不满即吵闹辱骂,后续升级为动手殴打,原告曾多次报警;2023 年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缓和仍持续吵打,2025 年 9 月被告更是殴打原告及原告母亲,造成两人身体损伤,婚姻关系已无存续可能。被告 B 某辩称核心:1. 坚决不同意离婚,主张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孩子尚幼需要完整家庭,自己愿意改善家庭关系;2. 辩称自身学历高、曾有稳定职业,现打零工度日,认为双方矛盾根源是双方老人过多介入小家庭生活,自身也对此进行反思,不愿孩子失去完整的家庭关爱。庄荣华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女方制定了“先保安全,再固证据,最后精准维权”的诉讼策略:第一时间协助女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获得法院裁定,禁止被告实施人身危害行为,从程序上保障女方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其次,全面梳理证据链,收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前次离婚诉讼判决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家庭暴力告诫书、伤情相关证据、分居证明等,形成完整的家暴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体系;庭审中,庄律师详细陈述被告多次家暴的事实及证据,强调双方分居已逾两年、前次判不离后关系未改善的关键情节,同时结合婚生女的抚养意愿,主张抚养权归女方,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及抚养子女一方,反驳被告 “感情未破裂、老人介入导致矛盾” 的辩解,明确指出家暴是婚姻破裂的核心原因,与老人介入无关。
本案是江北新区女方起诉法院强行判决离婚,女方获取孩子抚养权、以及获取唯一房屋的成功案例,庄荣华律师的代理工作体现了情感与法律结合、专业背书扎实的核心特色,从庭前证据准备、程序维权到庭庭审辩策略、庭后代理意见,全程为女方争取合法权益,最终让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观点。
:庄律师在被告 2025 年 9 月实施家暴后,迅速协助女方收集家暴告诫书、伤情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禁止实施危害人身权的行为。这一程序不仅保障了女方的人身安全,更让法院直观认定被告家暴的客观事实,为后续判离奠定关键基础。
:庄律师梳理了双方 2022 年 6 月起分居的证据、2022 年 7 月、2023 年 2 月、2025 年 9 月多次家暴的报警记录、调解协议、告诫书,以及 2023 年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判决书,形成 “分居满两年 + 多次家暴 + 判不离后关系未改善” 的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庄律师不仅收集了婚生女长期跟随女方生活的日常证据,还向法院申请征求婚生女的抚养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同时结合被告收入不固定、存在家暴行为的情节,主张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让法院采纳我方抚养权归女方的观点。
:庄律师庭审中强调,被告作为家暴过错方,且女方为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应予以照顾;同时结合房屋为家庭居住用房、车辆为被告网约车生产工具的实际情况,提出 “房屋归女方、车辆归被告,各自补偿对方相应价款” 的分割方案,该方案兼顾双方实际需求,被法院全面采纳。
法院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结合双方证据及庄律师的代理意见,逐点作出认定,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法院认定,双方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关系未改善,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分居时长已逾两年,符合《民法典》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强行判决准予离婚,驳斥被告 “感情未破裂、为了孩子不离婚” 的辩解。
:法院认定,婚生女平时主要跟随女方生活,且其自身明确愿意随母亲生活,故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被告从事网约车运输工作收入不固定,法院参照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 20%-30% 的比例,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2100 元,同时明确被告依法享有探望权。
:法院按照照顾女方、抚养子女一方、无过错方的原则,采纳庄律师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判决婚后唯一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被告相应补偿款;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女方一半现值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商业保险归各自所有。
本案属于婚姻家事纠纷中的离婚纠纷,且因存在家暴情节,属于典型的家暴型离婚纠纷,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为大家解析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要点、证据准备及应对策略,帮助遭遇家暴的婚姻当事人合法维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若一方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分居逾两年 + 多次家暴,是法院强判离婚的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婚生女已满八周岁,其抚养意愿是法院判决抚养权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家暴属于法定的过错情形,法院分割财产时会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结合家暴的情节、损害后果等综合认定是否支持及赔偿数额。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措施,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家暴离婚案件中,受害方需要举证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夫妻感情破裂、抚养权归属的有利条件等,证据形式包括报警记录、调解协议、家暴告诫书、伤情鉴定、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
: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护了双方的隐私。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家暴并非仅指一次暴力行为,而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报警记录、家暴告诫书、治安调解协议、伤情证据是认定家暴的核心证据。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状态,且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而非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分居的证据可以包括租房合同、分居协议、证人证言、物业证明等。
:无固定收入的,法院一般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同时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本案中法院参照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核定被告收入,按 20%-30% 比例确定抚养费,是司法实践的典型做法。
本案作为典型的家暴型离婚纠纷,是婚姻家事领域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多发生于夫妻感情基础薄弱、一方存在性格缺陷或情绪控制能力差的婚姻关系中,家暴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方的人身权利,也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甚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在审理家暴型离婚纠纷时,始终坚持“保护受害方权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一方面,对于存在家暴行为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法准予离婚,彰显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在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时,对受害方及抚养子女一方予以照顾,实现司法的实质公正。同时,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作出,也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方的及时保护。
家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部分受害方因顾虑孩子、面子、经济等因素,选择隐忍家暴行为,导致家暴行为不断升级;也有部分受害方在维权时因证据不足,难以让法院认定家暴事实,无法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本案的胜诉,为家暴受害方树立了维权典范,也让社会看到,遭遇家暴后,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是家暴受害方最坚实的后盾。
婚姻的本质是爱与陪伴,而非伤害与隐忍。《民法典》不仅保护婚姻的合法存续,更保护婚姻中受害方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家暴零容忍,维权有途径,这是法律的明确态度,也是社会的共识。本案中,女方从最初的隐忍到最终的勇敢维权,再到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赢得诉讼,不仅是法律的胜利,更是女性维权意识的觉醒。作为南京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律师,我们始终坚信,专业的法律帮助能够为婚姻受害方撑起一片天 —— 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到证据链的梳理,再到庭审的据理力争,每一个环节的专业操作,都是为了让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在处理家暴型离婚纠纷时,律师的作用不仅是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诉讼策略,更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情绪疏导和心理支持,让当事人在混乱的婚姻纠纷中找到维权的方向。我们始终坚持“法律为基、情感为翼”的代理理念,既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维权,也用温暖的人文关怀陪伴当事人走过艰难的维权之路。最后,想对所有遭遇家暴的婚姻当事人说:别用你的善良,赌对方的良心;别因你的隐忍,让伤害持续。遭遇家暴,及时止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值得被善待,值得拥有没有伤害的生活。而专业的离婚律师,会成为你维权路上最可靠的伙伴,为你保驾护航,直至赢得属于你的公正与美好。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 苏 0192 民初 号原告:A 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 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XXX。原告 A 某与被告 B 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 B 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原、被告离婚;2. 判令婚生女 C 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6000 元;3. 依法分割共同财产:⑴位于浦口区 XXX 房屋一套,⑵苏 XXX 号江淮牌汽车一辆;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50000 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 2014 年底恋爱,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 C 某。双方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的工资收入全部自己支配,从不承担家庭任何开支,自 2019 年下半年经常性以还贷、还装修款等理由向原告要钱,若不能满足要求即与原告吵闹并辱骂原告,后动手殴打原告,为此曾报过警。2023 年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嗣后,双方关系未缓和并仍有吵打,故再次具状起诉离婚,望判如所请。B 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孩子尚幼急需双亲关爱,为了家庭和孩子着想,故不同意离婚。本人愿意努力改善家庭关系,努力挣钱养家,做个好丈夫、好父亲;2、本人研究生学历,曾有一份令人羡慕的稳定职业,现不得不打零工度日,本人的梦想是有一个温馨的小家庭,但双方老人实在缺乏远见,过多的介入小家庭生活,对此,本人也做深刻反思。一个家庭没了,很多梦想也就没了。本人不忍心看到孩子失去她本该得到的完整家庭和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主要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本院 (2025) 苏 0192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A 某与 B 某于 2013 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 2015 年 4 月 14 日登记结婚,同年 10 月 1 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生育一女名 C 某。婚后,双方各自管理各自的收入,B 某主要负担了偿还房贷和装修贷款。因对生活琐事处理不当,双方逐渐产生矛盾,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分居至今,同年 7 月 15 日晚 B 某动手打了 A 某,后经公安机关调解了事;2023 年 2 月 24 日 A 某因双方发生纠纷而报警,同年 7 月 7 日 A 某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审理于同年 9 月 11 日判决不准离婚,同年 11 月 5 日,双方为离婚之事发生口角,被民警带回公安派出所进行调解;2025 年 9 月 6 日,B 某在家中殴打了 A 某及其岳母 D 某,导致 A 某头部及上肢损伤,D 某腹部挫伤及左侧第 6 肋骨前端骨折,为此,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沿江派出所出具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当月,A 某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于同年 9 月 17 日作出 (2025) 苏 0192 民保令 号民事裁定书,责令 B 某禁止实施危害人身权的行为。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有:1、位于浦口区 XXX 房屋一套,于 2015 年 6 月购买,合同价款 1079862.3 元,其中贷款计 600000 元由 B 某为主贷人,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截止 2025 年 10 月 29 日剩余房贷本金计 474326.27 元,本案诉讼中双方协商现值作价计 1100000 元;2、苏 XXX 号江淮牌汽车一辆,于 2017 年 9 月购买,合同价款 104800 元,产权登记在 B 某名下,本案诉讼中双方协商现值作价为 40000 元;3、贷款债务,主要用于房屋装修,截止 2025 年 10 月 29 日剩余本金计 152712.95 元。本案诉讼中,本院征求双方之女 C 某对抚养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目前,B 某从事网约车运输工作,收入不固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期间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双方分居时长已逾两年,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所生之女,平时主要跟随原告生活,结合该女自身的抚养意愿,故双方离婚后由原告直接抚养。原、被告离婚后,不应忽视为其女提供一个完整的父母体系,其中被告依法享有探望权,双方践行好探望权,即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最切实的关爱。被告的月收入不固定,可参照同行业 (交通运输业) 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标准 124069 元 / 年核定其收入情况,并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确定抚养费,即每月应给付其女抚养费 2100 元。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女方、抚养子女一方或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处理,另参考双方对财产的具体分割意见进行处置,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就该房屋剩余价值给予被告相应补偿;车辆系被告的生产工具,归被告所有,被告就该财产现值的一半给予原告补偿;被告名下的贷款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作相应分割负担。被告虽有家暴行为,但针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严重,故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 (四) 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 A 某与 B 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 C 某由 A 某抚养,B 某自 2025 年 11 月起每月 15 日前支付其女抚养费 2100 元 (本判决生效当月及此前累计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判决生效次月及此后的抚养费,按本项判决内容执行)。三、位于南京市浦口区 XXX 房屋一套,归 A 某所有,该房屋项下的剩余贷款 474326.27 元及相关利息由 A 某负责偿还;A 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B 某支付补偿款 310000 元。当该房屋符合产权过户条件时,B 某经 A 某书面通知后五日内配合 A 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四、苏 XXX 号江淮牌汽车一辆,归 B 某所有,B 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A 某支付补偿款 20000 元。五、B 某名下的贷款债务本金 152712.95 元及其利息,由 A 某负责偿还其中贷款本金 70000 元及其利息;A 某可一次性结清该部分贷款也可逐月向 B 某偿还。六、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或其他储值 (如支付宝等) 余额、公积金、商业保险,归各自所有。七、驳回 A 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704 元,由 A 某和 B 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 鑫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助理 吴 倩书 记 员 沈昕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相应义务。若拒绝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充分,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二、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或拍卖;三、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如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并由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六、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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