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成功认定男方婚内出轨,
房产 70% 归女方,获赔精神损害金!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亲办经典案例: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成功举证男方婚内重大过错,法院依法认定感情破裂,婚生女抚养权归女方,每月抚养费 5000 元至成年;核心房产女方分得 70% 份额,存款、保险、公积金等财产女方大幅多分,男方另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本文深度拆解过错认定、财产多分、抚养权争取全流程,为遭遇婚内背叛的女性提供实战参考。
一、案件基本信息
管辖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濮瑞宝
立案时间:2025 年 10 月 10 日
裁判时间:2026 年 4 月 10 日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婚内过错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复合型案件)
代理律师:庄荣华 律师(被告女方代理人)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案件周期:约 6 个月,高效审结
二、当事人困境与案情概述
很多女性在婚姻里遭遇背叛时,都会陷入同样的绝望:明明是对方出轨有错,离婚时却要被平分财产、争夺孩子、被倒打一耙。本案女方正是如此:婚后多年抚育子女、操持家庭,却发现男方婚内与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甚至共同出入私密住所。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男方两次起诉离婚,只愿支付极低抚养费、要求均分甚至多分财产,完全无视自身过错。女方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后,全程指导取证、庭审攻防、法律论证,最终实现过错认定 + 房产 70% 多分 + 抚养权稳固 + 高额抚养费 + 精神赔偿。这是一起离婚案件女方成功证明男方存在过错并财产多分 70% 案例。
三、双方核心观点冲突
原告男方诉求
要求离婚,否认自身存在婚内过错;
子女由女方抚养,仅愿每月支付 1500 元抚养费;
要求夫妻共同房产、存款、公积金、保险、租金收益全部平均分割;
主张部队房产居住权,要求女方补偿;
主张车辆分割,不认可女方多分财产请求。
被告女方(庄荣华律师代理)答辩核心
同意离婚,但男方存在婚内出轨重大过错,应少分财产;
子女由女方抚养,要求男方每月支付合理抚养费至成年;
核心房产应照顾女方与子女 + 过错方少分,女方应占 70% 份额;
女方名下存款、保险、公积金应归女方所有或大幅多分;
男方应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部队房产无产权,不予处理;登记在他人名下车辆不予处理。
四、律师办案核心策略与价值
庄荣华律师作为南京婚姻家事专业律师,针对本案制定了精准诉讼策略:
过错固定策略:指导女方留存现场视频、住所物品证据、分居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庭上成功让法官认定男方婚内出轨,属于重大过错;
财产攻防策略:逐项梳理房产、存款、公积金、转业费、保险性质,驳斥男方虚假债务主张;
子女利益最大化:结合女方稳定收入、长期照料事实,争取到每月 5000 元抚养费,远超男方主张标准;
法律适用精准化:紧扣《民法典》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原则,说服法院将核心房产女方判分 70%,实现实质性倾斜保护。
本案全程体现:离婚案件女方成功证明男方存在过错并财产多分 70%,必须依靠专业律师的证据设计、庭审表达与法律论证。
五、法院审理认定与裁判要点
法院采纳庄荣华律师核心代理意见,依法认定:
感情破裂:双方多次诉讼、长期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婚内过错成立:男方午夜与异性举止亲昵,持有私密住所钥匙,房内存在相关物品,婚内出轨事实成立,属重大过错;
子女抚养: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0 元至 18 周岁;
房产分割:南京市区房产女方占 70%、男方占 30%;外地房产双方各 50%,贷款同比例承担;
损害赔偿:男方因婚内重大过错,赔偿女方精神损害金;
案件受理费:男方承担大部分费用。
六、本案核心法律要点解析
婚内过错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 1091 条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男方出轨行为被认定为 “其他重大过错”。
财产分割倾斜原则
《民法典》第 1087 条:离婚时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女方房产多分 70% 的直接法律依据。
抚养费裁判标准
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本案支持 5000 元 / 月符合南京司法实践。
证据关键作用
视频、住所物品、分居记录、资金流水形成完整链条,是过错认定 + 财产多分的基础。
七、律师总结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婚内过错型离婚纠纷,在当下婚姻家事案件中占比极高。很多女性不懂法律、不会取证,明明是受害者,却在离婚时吃亏。庄荣华律师提醒:
遭遇婚内背叛,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要冲动争吵;
财产线索、资金流水、房产信息务必梳理清楚;
抚养权争夺重点是稳定照料、子女意愿、生活环境;
离婚诉讼中,过错认定直接决定财产分割比例与精神赔偿。婚姻不该是委屈自己的牢笼,及时止损、用法律保护自己与孩子,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八、判决书核心裁判内容
原告:A,男,汉族,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址: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某室。被告:B,女,汉族,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址: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某室。原告 A 与被告 B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然,被告 B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原、被告离婚;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1)南京市某小区房屋及 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7 月期间的租金收益,由双方各分一半;(2)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某小区房屋,由双方各分一半,该房屋项下贷款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南京市某小区房屋的居住权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 25 万,同意 2028 年 12 月 1 日前由被告及女儿居住;(4)登记于被告母亲名下的汽车一辆归被告,被告支付原告 1 万;(5)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余额,由原、被告分一半;(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被告的保险公司终身寿险的价值,由双方各分一半;(7)南京市某小区房屋车位在 2024 年至 2026 年 3 月的租金收益每月 600 元均分。
女儿 C 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500 元至十八周岁时止;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 2008 年 4 月 25 日登记结婚,2010 年 4 月 21 日生育一女 C。双方自 2023 年 11 月开始分居,2024 年 3 月 11 日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2024 年 6 月 6 日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24 年 12 月 9 日第二次起诉离婚,2025 年 3 月 25 日,法院再次判决不准予离婚。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 B 辩称:同意离婚,女儿 C 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 6000 元抚养费直至 C22 周岁。关于财产分割,被告不同意法院处理某小区房产。原告并不是案涉房屋申购的唯一主体,也是以家庭名义进行申购,目前该房屋原告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对使用权进行折价归并,会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孩子的居住。对于案涉的剩余的两套房屋,句容房屋希望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应由原告个人偿还,但南京某小区房屋希望法院判决被告所有,被告不支付折价款给原告,因为原告对于离婚存在过错、加上财产分割照顾女方和小孩。对于原告要主张的租金,已经含在原告的银行流水当中,不能单独进行主张。对于车辆登记在被告母亲名下,被告不同意和对方进行分割。对于双方的公积金余额要根据具体的查明数额依法分割。另婚内原告获得的转业费被告认可按相应金额分割给被告一半。被告的单位的经济补偿金,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对个人的一个补偿,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保险,因为剩余的金额也不多,希望法院将保险判归被告所有,不支付原告折价款。另外,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因过错导致离婚的 5 万元赔偿,以及 5 万元的家务补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 2008 年 4 月 25 日登记结婚,原告为再婚,被告为初婚。2010 年 4 月 21 日育有一女 C。2024 年 5 月 10 日,A 在本院起诉 B 要求离婚,同年 6 月 6 日本院做出 (2024) 苏 0104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2024 年 12 月 A 再次提起离婚诉讼,2025 年 3 月 25 日,本院做出 (2024) 苏 0104 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满足再次起诉离婚条件后,A 提起本次离婚诉讼。原告主张双方 2023 年 11 月便已分居,自己住在南京某小区房屋内,被告和女儿住在南京某小区房屋内。位于本市某小区房产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由两人共同共有。位于江苏省句容市某小区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由两人共同共有,为了购买该房产贷款,目前剩余贷款本金 90 多万元,每月还贷约 7000 元。坐落于本市某小区为部队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目前被告及女儿居住在该房屋内。2023 年 12 月 23 日凌晨左右,被告与女儿在本市某小区门口遇见原告与一女性手挽手准备进入该小区,被告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女性迅速跑走,之后女儿 C 一直追问原告该女性为何人,原告未与正面答复。庭审中原告称该女性为当晚饭局一起吃饭之人,自己并不认识,因自己酒喝多朋友安排该女性送自己回家,只是路过某小区,并不是要进入该小区,因自己喝醉故该女性搀扶着原告。原告认可自己朋友将某小区房屋钥匙交给自己,让原告帮忙照看房屋。被告曾进入上述房屋内,发现室内有多张原告的医疗费票据、以原告为收件人的快递、使用过的计生用品以及女性内衣。原告表示快递为帮朋友代收,计生用品和内衣与自己无关。被告另提供了 2024 年 2 月 3 日的视频,拟证明原告曾对其进行殴打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从视频中看被告多次击打原告,并在原告欲离开拉住原告,原告有将被告拽倒地的动作。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对于离婚均无异议,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女儿 C 由被告直接抚养,本院予以确认。抚养费原告愿意支付 1500 元 / 月,被告要求 6000 元 / 月,结合本市实际生活水平,从满足孩子生活和教育需要为着眼点,结合双方的收入状况及意愿,酌定原告每月支付 C 抚养费为 5000 元为宜,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午夜时分原告与其他异性在马路上举止亲昵,当晚准备进入的房屋内又存在使用过的计生用品以及女性内衣,故对于原告婚内曾出轨其他异性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称自己醉酒,女子为朋友安排送自己回家,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该说辞。对其拥有钥匙的房屋内存在的物品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故对其陈述本院不予采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告主张的车辆双方均认可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涉及他人利益,本案中不予处理。某小区房屋为部队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对于原告主张确认居住权的诉请,本院不予理涉。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双方诉求、按照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本院认定句容房屋由双方各享有 50% 产权份额,购房贷款按该比例各自承担。南京某小区房屋由原告享有 30% 产权份额,被告享有 70% 产权份额为宜。关于公积金余额和保单,公积金若均分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应金额;保单若均分现金价值,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金额。本院酌定公积金余额归各自所有,保单归被告享有为宜。关于银行存款,婚姻期内的离职经济补偿金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 23 万元补偿系结婚前工作年限之补偿,故对于被告交通银行卡余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定。被告称南京银行卡余额为母亲的理财放于被告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银行账户内的相应金额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方式为全部归属于被告,由被告补偿原告 45 万元为宜。关于转业费,原告认可其中相应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认为已花销完毕。本院认为,金钱为种类物,无法区分的情况下,推定原告购买 25 棵地景黑松支付的相应金额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相应金额,该盆景植物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 18 万元。与上述 45 万元相抵后,被告应支付原告 27 万元。关于原告主张分割由被告收取的房租收益和车位出租收益,因已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进行了分割,故原告的该部分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主张原告其他的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可另行主张。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其他异性,对于双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对于被告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 5 万元,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酌定赔偿 2 万元为宜。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故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二、婚生女 C 由被告 B 直接抚养,原告 A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 C 抚养费 5000 元,直至 C 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位于南京市某小区房屋由原告 A 享有 30% 产权份额、被告 B 享有 70% 产权份额,位于江苏省句容市某小区房屋由原告 A 和被告 B 各享有 50% 产权份额、所涉购房贷款由原告 A 和被告 B 各承担 50%;四、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应保单号的保险合同权益归属于被告 B,原告 A 与被告 B 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各自享有;五、被告 B 名下的各银行账户以及支付宝和微信账户的余额均归被告 B 所有,原告 A 购买的 25 棵地景黑松归原告 A 所有,被告 B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A270000 元;六、原告 A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 B 离婚损害赔偿金 20000 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4050 元,由原告 A 负担 8000 元,被告 B 负担 1605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 #南京抚养权律师 #南京房产分割律师#婚内出轨离婚 #离婚财产多分 #离婚损害赔偿 #南京家事律师 #女方离婚维权律师 #离婚诉讼实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