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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买房被认定个人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亲办同居析产案
帮当事人夺回 80% 房屋份额!
法律价值
:精准解读离婚协议效力,固定数百万出资流水、聊天记录、亲属转账凭证,彻底否定 “赠与说”;
经济价值
:锁定房屋核心出资证据,避免当事人数百万财产损失,最终争取到80% 房屋产权;
程序价值
:规范立案、证据交换、庭审质证全流程,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可执行;
情绪疏导价值
:陪伴当事人度过漫长诉讼周期,理性梳理争议焦点,缓解财产被侵占的焦虑。
案件结果(法院一审判决)
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原告享有 80% 所有权份额,被告享有 20% 份额,房屋贷款按该比例共同承担;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部分,被告负担部分,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核心特色
法律与事实深度结合:不局限于产权登记外观,深挖真实出资、共同生活、购房合意三大核心事实;
专业诉讼策略:司法观点支撑: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 ——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不符时,应按实际出资确认权属。
法院核心裁判逻辑
被告无法证明原告出资为赠与,仅凭聊天记录不能认定房屋为个人所有;
离婚协议对财产为总括性约定,婚内房产已分割完毕,售房款属原告个人财产;
按总出资比例核算,结合子女抚养、共同生活情况,酌定原告占 80% 份额。
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某房屋,判令原告享有 99% 份额,被告享有 1% 份额;
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净值支付被告 1% 补偿款,被告配合过户;若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 99% 补偿款;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个人财产款项共计 XX 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原告此前房产并非个人财产,被告贡献更大,售房款应属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未分割完毕前述房产与车辆;
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无共同购房合意,系为子女购买,原告出资为赠与;
原告转账多为生活费、抚养费;
被告收入用于还贷、装修及家庭开支,子女主要由被告抚养;
案外人转账系对被告赠与,被告转账多于原告,房屋非共有。
关于房屋权属: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出资为赠与,微信记录不足以认定原告自认房屋为被告个人所有,房屋为双方共同购买、共同享有所有权;
关于份额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子女、贡献大小分割。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有效,被告关于此前房产未分割的抗辩不予采纳。结合总出资情况,酌定原告享有 80% 份额,被告享有 20% 份额,贷款按该比例承担。房屋设有抵押权,过户诉请待条件具备后另行处理;
关于返还款项:部分款项涉及案外人、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剩余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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