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秦淮区同居析产纠纷-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亲办帮当事人夺回 80% 房屋份额!2026年4月结案

离婚后同居买房被认定个人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亲办同居析产案

帮当事人夺回 80% 房屋份额!

  离婚后出资数百万购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却被主张为个人财产,巨额出资面临全部落空风险。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同居析产纠纷,精准拆解离婚协议效力、出资性质、房屋权属三大争议焦点,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共同共有,判决我方当事人享有80% 房屋产权份额,用专业诉讼策略守住巨额财产权益。

一、案件基本信息与双方核心观点冲突

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濮瑞宝
2025 年 4 月 8 日立案
2026 年 4 月 8 日作出一审判决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原告方(男方),本案属于同居析产纠纷 —— 离婚后共同出资购置房屋分割典型案例。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二、办案经过与律师核心价值

作为原告代理人,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全程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实现多重价值:

法律价值

:精准解读离婚协议效力,固定数百万出资流水、聊天记录、亲属转账凭证,彻底否定 “赠与说”;

经济价值

:锁定房屋核心出资证据,避免当事人数百万财产损失,最终争取到80% 房屋产权

程序价值

:规范立案、证据交换、庭审质证全流程,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可执行;

情绪疏导价值

:陪伴当事人度过漫长诉讼周期,理性梳理争议焦点,缓解财产被侵占的焦虑。

案件结果(法院一审判决)

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原告享有 80% 所有权份额,被告享有 20% 份额,房屋贷款按该比例共同承担;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部分,被告负担部分,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例核心特色与胜诉关键

核心特色

精准破局 + 情感共鸣 + 专业背书,直击离婚后同居析产痛点

法律与事实深度结合:不局限于产权登记外观,深挖真实出资、共同生活、购房合意三大核心事实;

专业诉讼策略:司法观点支撑:法院采纳我方核心观点 ——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利不符时,应按实际出资确认权属

法院核心裁判逻辑

被告无法证明原告出资为赠与,仅凭聊天记录不能认定房屋为个人所有;

离婚协议对财产为总括性约定,婚内房产已分割完毕,售房款属原告个人财产;

按总出资比例核算,结合子女抚养、共同生活情况,酌定原告占 80% 份额。

四、案件总结与律师寄语

本案属于婚姻家事领域 ——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多发于离婚后未复婚仍共同生活、共同购置房产的场景。现实中,很多人因信任未留书面约定,最终因产权登记、出资认定产生巨额争议。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提醒:离婚后同居购房,务必书面约定产权份额、出资性质、还贷责任,保留完整资金流水与沟通记录。一旦发生争议,切勿自行协商妥协,及时委托专业婚家律师固定证据、制定诉讼策略,用法律守住自己的财产权益。
婚姻里的信任不该成为财产受损的理由,法律永远保护真实出资、诚实守信的一方。

五、一审判决书核心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 苏 0104 民初  号
原告:G,男,满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Z,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某小区。
原告 G 与被告 Z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4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G 某、庄荣华,被告 Z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X 到庭参加诉讼。律师助理朱某参加庭审并从事事务辅助性工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G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某房屋,判令原告享有 99% 份额,被告享有 1% 份额;

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净值支付被告 1% 补偿款,被告配合过户;若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 99% 补偿款;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个人财产款项共计 XX 元;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 2015 年相识,2016 年登记结婚,2017 年生育一子,2020 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双方仍同居生活,原告出售个人房产后,双方共同选定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以售房款及家人资助支付全部首付、承担部分还贷及装修费用。同居期间原告及家人多次转账,扣除房屋相关开支后,被告应返还剩余款项。双方非夫妻关系,房屋应按份共有,原告出资远高于被告,应享有绝大部分份额。
被告 Z 辩称:

原告此前房产并非个人财产,被告贡献更大,售房款应属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未分割完毕前述房产与车辆;

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无共同购房合意,系为子女购买,原告出资为赠与;

原告转账多为生活费、抚养费;

被告收入用于还贷、装修及家庭开支,子女主要由被告抚养;

案外人转账系对被告赠与,被告转账多于原告,房屋非共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结婚、生育、离婚及离婚后同居事实属实。离婚协议对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作出明确约定。双方为购买案涉房屋,原告支付绝大部分首付款,同居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房屋使用被告人才房资格,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同居期间双方转账频繁、数额较大。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真实权利人的,应予支持。

关于房屋权属: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出资为赠与,微信记录不足以认定原告自认房屋为被告个人所有,房屋为双方共同购买、共同享有所有权;

关于份额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子女、贡献大小分割。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有效,被告关于此前房产未分割的抗辩不予采纳。结合总出资情况,酌定原告享有 80% 份额,被告享有 20% 份额,贷款按该比例承担。房屋设有抵押权,过户诉请待条件具备后另行处理;

关于返还款项:部分款项涉及案外人、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剩余款项已用于共同生活,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被告 Z 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某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由原告 G 享有 80% 份额,被告 Z 享有 20% 份额,该房屋所涉购房贷款亦由原告 G 承担 80% 偿还义务,被告 Z 承担 20% 偿还义务;
二、驳回原告 G 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 XX 元,由原告 G 负担 XX 元,被告 Z 负担 XX 元,保全费 XX 元由被告 Z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濮瑞宝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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