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索引
相关内容
南京离婚律师网 司法案例宣传与法律知识教育
2014年8月19日下午,市法院民一庭在雨花法院召开人民法庭庭长例会暨民事审判简易程序调研会,雨花、江宁、建邺、秦淮、溧水、高淳区人民法院辖区人民法庭庭长参加了会议。市法院党组成员史俊副院长参加调研。
会议由各人民法庭庭长汇报法庭工作及存在的困难,着重就民事审判简易诉讼程序,重点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情况以及推进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研讨,相互交流了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研讨交流,大家统一了思想,对进一步适用好小额诉讼程序达成了共识。
市法院民一庭贡永红庭长就人民法庭下一步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多措并举,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便民的宗旨;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三是关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快速培养人才队伍;四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史俊副院长对全市法院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要求,一是要调查研究当前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小额诉讼程序应用效果不理想的症结,提出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实施细则的对策建议;二是要最大化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利高效的优势。人民法庭具有立案权,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符合实际的审理模式;三是要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与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相结合。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特点决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至关重要,全市法院要选配审判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积极探索相关审判工作经验,发挥好矛盾纠纷化解前沿阵地、司法便民利民重要窗口、司法改革试验田的功能作用。
供稿:民一庭
家庭暴力的反措施:
采取行政措施,强化政府反家庭暴力的职责。
各级政府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
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反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
2、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
3、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其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由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的实现。
4、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
5、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6、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7、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
上一篇:没有了
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850672048 律师信箱:563118707@qq.com 微信号:1377050190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6042268号
本网站属 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 网站,如转载的文章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