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浦口区离婚纠纷-男方获取7岁男孩抚养权、25000婚内抚养费、房屋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获取7岁男孩抚养权
获取婚内抚养费25000元
   获取房屋所有权
争取多分10万元份额
争取认定房屋为个人财产

  (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1-2-24结案)
  浦口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感情矛盾、婚内抚养费等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办案周期:
律师立案时间:2020年


一审判决离婚时间:2021-2-4


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张铭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同时对方补齐婚内抚养费25000元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多分10万元
   4、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5、余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第三、双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强调:

   本案双方之间已经诉讼过离婚纠纷,同时我方也起诉过对方婚内抚养费纠纷(获得法院支持婚内抚养费数额)
   本案困难之处:
   1、对方坚持我方存在家暴,且有相对严重后果;
   2、对方坚持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仅拥有唯一住房;
   3、对方坚持财产依法平分,不同意我方多分;

 
   本案对方确实提供了因家庭纠纷对方受伤的相关证据,但我方也提供了大量我方实际抚养、贡献较大、父母协助照顾等关键证据
   同时我方强化了对方长期不支持孩子抚养费,属于有抚养能力,拒绝支持抚养费用的情形,依法抚养权应当更加照顾我方
   本案我方提供了大量房屋购买我方父母出资的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酌情我方多分10万元。   


   针对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有专业家事律师协助当事人在恰当的时机诉讼离婚加之良性沟通调解效果最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11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原告A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3000元/月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支付2019年2月至今抚养费约30000元;5.被告支付C择校费25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于2014年生一子C。双方矛盾时间较长,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此次离婚系第三次起诉离婚,现阶段夫妻之间无感情,不来往,不联系,双方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1.同意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无需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可合理探视;3.同意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依法承担共同债务;4.因原告有暴力行为导致感情破裂,婚姻解体,应赔偿被告50000元;5.被告同意按浦口区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确定的标准1000元/月自2019年2月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5月,因为被告要求抚养孩子,故2020年5月之后的抚养费不予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相识,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生一子C。婚后,双方多次发生矛盾,被告于2017年12月离家。2018年1月,B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淮予离婚。2018年10月,A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日,C在本院起诉B,主张B离家期间的抚养费。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 2018)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同日,本院作出(2018)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B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C抚养费,共计12000元。在本院两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关系未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
    二、婚生子C出生后至被告离家前,大多数时间由原、被告及原告的母亲共同照顾。被告离家后,C与原告及原告母亲共同生活。C现在浦口某学校上学。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主张C抚养权。原告陈述其年收入193000元;被告陈述其年收入100000元左右。但根据被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其平均月收入为12000余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C生活及学习费用主要包括衣食费用1500元/月、培训
班费用10000元/学期、医疗费500元、保险费500元、其他费用600元。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要求在本案中处理的财产有:1.位于浦口区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31. 04平方米,2014年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共同共有。原、被告双方认可,该房产现价值3100000元,尚有600000元贷款未偿还。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其母D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该房屋首付款324079元中有304079元系D支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D支付的款项中有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借款100000元,200000元系D赠与双方的,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在庭审中均主张该房产所有权,支付对方折价补偿款。2.小汽车一辆,现价值100000元。原告主张该车归其所有,给付被告50000元折价款。被告表示认可。 3.原告公积金余额40000元、被告的公积金余额180000元。双方一致同意各分得50%。
    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共计向被告母亲借款455895.6元用于房屋装修、购置家电、购买车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民事判决书、照片、信件、视频录像、庭审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个贷分户查询、银行账户明细、发票、车辆评估报告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在法院判浃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本院认为,婚生子C出生后,大部分时间由原、被告及原告母亲共同照顾,被告离家后,目前C与原告及原告母亲共同生活。考虑到C年纪尚幼,不
宜轻易改变生活环境,故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至于抚养费,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孩子的实际需要和本地区一般生活标准,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婚生子C抚养费2500元。
    关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本院认为,1.位于浦口区房产。该房产系原、被告共同共有,因婚生子C随A生活,故该房产归A所有,剩余房贷由A负责偿还。考虑到A的母亲D首付的出资情况,本院酌定A给付B折价补偿款1200000元。2.小汽车一辆,现价值100000元。原告主张该车归其所有,给付被告50000元折价款。被告表示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3.原告公积金余额40000元、被告的公积金余额180000元。双方一致同意各分得50%。本院予以确认,两相折抵,被告给付原告7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9年2月至今抚养费约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的权利主体虽然是未成年子女,但该费用实际发生,已由原告垫付,且被告亦认可该项费用,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婚内抚养费的标准,已有生效判决予以确定。因此,被告应按1000元/月的标准给付原告A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婚生子C抚养费25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C择校费25000元,本院认为,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在庭审中提及因原告有暴力行为导致感情破裂,婚姻解体,要求原告赔偿被告5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受伤系因被告与原告及原告亲友发生冲突导致,其要求赔偿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在庭审中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的借款,故对被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21年3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C抚养费25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整。    
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A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婚生子C抚养费25000元。
    四、位于浦口区房产归原告A所有,剩余房屋贷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A负责偿还;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告B折价补偿款1200000元;被告B在原告A还清所有房屋贷款后十日内配合原告A办理上述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费用由原告A承担。
    五、小汽车归原告A所有,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告B折价补偿款50000元。
    六、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积金折价款70000元。
    七、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00元,由原告A负担8050元,被告B负担8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  昕
书 记 员      文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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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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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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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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