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浦口区离婚-女方第一次起诉顺利离婚-获取孩子抚养权+28万房屋增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两个孩子抚养权裁判
婚后房屋还贷增值该如何分割
   (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7-20结案)
  浦口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双方因感情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于两个孩子抚养权、财产范围、定性、分割均有争议,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第一次起诉离婚)



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家事审判庭  张铭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次女归我方抚养,长女归对方抚
   3、抚养费、探视权略
   4、我方获取车辆及28万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第三、双方两个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4、律师集中详细准备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相关律师意见以及关键证据
5、律师详细准备了多个子女和财产的调解方案和沟通技巧


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在代理律师与法官共同努力之下,双方积极进行调解,对于离婚、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车辆等问题全面达成一致,但双方对于房屋还贷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据此双方达成一致部分法院予以确认,双方有分歧的部分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确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基本诉求得以实现。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1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4000元;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定200000元以鉴定结果为准);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2013年长女C出生,2018年次女D出生。双方夫妻矛盾时间较长,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1.被告同意离婚;2.原告对案涉房屋没有贡献且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无依据;3.案涉车辆均系婚内购买,但依维柯车辆仍负担银行贷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一并承担;4.婚生子女C、D应由被告抚养,结合原告目前暂无固定住处,被告有稳定住所,且父母可以协助抚养,判令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女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通过网络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育有一女C,2018年育有次女D。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家暴行为,且不负担家庭开支,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不存在家暴行为,且从未拒绝家庭日常开支,双方主要矛盾是与原告父母之间的矛盾,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二、女儿C现随被告生活,次女D现随原告生活。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在庭审中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抚养D,被告抚养C;C1 8周岁前,双方自行抚养女儿,自2031年4月起,被告每月给付D抚养费3000元。关于子女探视问题,双方亦协商一致:1.C:原告每月可探视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 四周周五下午1 7时至周日下午1 7时,暑假期间可随原告共同生活1 5天,寒假期间可随原告共同生活1 0天(年三十至初三需在被告处生活),均由原告负责接送;2.D:三周岁前,被告每两周探视一次,时间为周日上午9时至1 7时,三周岁后,每月可探视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 四周周五下午1 7时至周日下午1 7时,暑假期间可随被告共同生活1 5天,寒假期间可随被告共同生活1 0天(年三十至初三需在原告处生活),均由被告负责接送。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1.雪佛兰车一辆,该车于2 0 1 4年1月登记在被告名下;2.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于婚后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陈述尚有车贷未还清;3.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经查,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建筑面积,系被告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略,原告共计偿还房贷23516. 01元;其余房贷均由被告父亲偿还,对此原告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证单、微信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原告对自己还贷金额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余房贷由被告父亲偿还。
    对于车辆的分割,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雪佛兰车归原告所有;小型普通客车归被告所有,车贷由被告负责偿还。
    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需要本院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录音、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截图、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税收缴款书、个人贷款对账单、现金存款凭证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主张的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及增值部分,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否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该房屋归被告所有。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根据双方意见,考虑到还贷资金来源等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分得280000元。
    关于婚生女的抚养权、子女探视及共同财产中车辆分割问题,双方在庭审中均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 、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D由原告A抚养;C年满十八岁前,由原、被告自行抚养,无需给付抚养费,自2031年4月起,被告B每月1 5日前给付D抚养费3000元至D年满十八周岁止。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每月可探视C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四周周五下午17时至周日下午17时;暑假期间可随原告A共同生活15天,寒假期间可随原告A共同生活10天(年三十至初三需在被告B处生活);探视时均由原告A负责接送。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B每月可探视D两次,D三周岁前,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四周周日上午9时至17时,D满三周岁后,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四周周五下午17时至周日下午17时;D暑假期间可随被告B共同生活15天,寒假期间可随被告B共同生活10天(年三十至初三需在原告A处生活);探视时均由被告B负责接送。

    六、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南京市浦口区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款280000元。
    七、雪佛兰车归原告A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A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原告A承担。
    八、小型普通客车归被告B所有,该车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1元,减半收取1405.5元,由原告A负担516元,被告B负担8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刿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11元。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茗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昕
书记  员    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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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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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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