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江宁区离婚-第一次起诉,女方顺利离婚获取4岁女孩抚养权-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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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离婚与抚养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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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7-27结案)
  江宁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在婚后因家庭矛盾、分居矛盾、吵架争执等夫妻矛盾导致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7月3日--法院通知调解、开庭--离婚时间2020-7-27(历时24天)


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汤山法庭-黄祝祯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4岁女孩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100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承办一半
   3、
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第三、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调查申请、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等证据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说明:
   本案原告也在主张抚养权、我方也极力主张抚养权,
终在法官和律师努力之下,双方在离婚诉讼第一次庭审中快速达成一致
   将婚姻矛盾彻底解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15民初号
   原告:A,男,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 4年日登记结婚 2016年生有一女,名叫C。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较为薄弱,被告在生下女儿之后性情极为暴躁。原告为提高家庭收入外出做生意,但被告多番让其回家并不断向原告索要钱财,致使原告无法安心发展事业。最令原告无法接受的是,原告尚有老母亲瘫痪在床,但被告不曾看望和照顾,对老人家不管不问。相反,原告在被告母亲生病后,全职在家照顾女儿和岳母,尽心尽力。原告的不断付出非但不能感化被告,反而使其变本加厉,被告及其父母均对原告的付出置若罔闻、甚至恶语相向。双方多次沟通,没有任何改观,故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女方B负责抚养教育,原告A自2020年8月起于每月1 5日前支付C生活费11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均付至C年满18周岁止。
    三、自2020年8月起,原告A于每周六下午5点从被告B处将C接走,并于次日下午5点将C送回被告B处,至C午满1 8周岁止。
    四、双方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20元,由原告A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黄祝祯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黄广风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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