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变更抚养期抚养费中院上诉!南京婚姻律师调解制胜,4万元抚养费一次性结清!

案例核心基础信息

管辖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时间

:2025 年 12 月 24 日;

结案时间

:2026 年 1 月 26 日;

承办法官

:审判长徐松松、审判员朱卫国、审判员沈光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代理方

庄荣华律师代理子女一方;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核心争议

:离婚后孩子由母亲实际抚养,变更抚养权判决却未覆盖过渡期间抚养费!男方拒绝支付,女方以孩子名义起诉胜诉后,男方仍上诉抗辩。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团队介入,精准把握法律要点,二审促成高效调解,帮孩子一次性追回 4 万抚养费,彻底化解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维权难?专业律师为子女权益保驾护航,免费咨询通道已开启~

正文

这起抚养费纠纷的圆满解决,让我方当事人(子女母亲)终于卸下了心头重担!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却得不到抚养费支持,到一审胜诉后男方上诉陷入拉锯,再到二审仅 1 个月就通过调解追回 4 万元抚养费,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团队用专业与高效,为孩子们的权益筑牢了法律屏障。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变更抚养权过渡期间抚养费争议类婚姻家事纠纷。男方与女方(我方当事人)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但离婚后,女方实际独自抚养着女儿(2012 年出生)和儿子(2017 年出生),男方并未履行抚养义务。后续双方就抚养权变更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男方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支付抚养费,但对于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3 月这段女方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并未作出处理。

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女方以两个孩子的名义单独起诉要求男方支付该期间抚养费,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请。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女方是擅自留置孩子、自愿承担抚养费,且认为一审认定的抚养费金额不合理,双方矛盾再度升级。

办案经过

接案研判: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梳理案情,明确核心突破口——离婚协议虽约定抚养权归男方,但男方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女方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依法应由男方承担。同时,男方上诉理由中“重大误解支付抚养费”“信用卡消费不应按比例承担”等主张,缺乏充分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
庭前准备:整理证据清单,包括离婚协议书、孩子实际居住证明、女方为孩子支出的信用卡账单明细、抚养权变更判决书等关键证据;检索《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抚养费支付的核心规定,拟定 多 套谈判方案,分别针对全额支付、分期支付、调解让步等不同情形。
博弈细节:二审庭审中,我们重点反驳男方上诉理由,指出女方实际抚养孩子是客观事实,男方作为父亲有法定抚养义务,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其免除实际抚养期间费用的借口;针对男方对信用卡消费的质疑,详细区分了子女必要支出与女方个人消费,强化我方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庭下,我们积极与法官及对方沟通,平衡双方利益,缓解对立情绪,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
律师价值:本案中,我们既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明确变更抚养权过渡期间抚养费的支付原则,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构建,支撑我方诉求;最终通过调解方式,为当事人避免了冗长诉讼,节省了时间成本,同时一次性追回 4 万元抚养费,实现了经济利益最大化,也缓解了当事人的焦虑情绪。

案件结果

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结果(敏感信息已脱敏):

男方给付两名未成年子女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3 月期间抚养费 4 万元,此款男方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前一次性给付;

若男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两名未成年子女有权以 4.6 万元为基数就未支付的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男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由男方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核心特色 + 法律要点

核心特色:精准破局 + 高效调解 + 权益聚焦
本案中,庄荣华律师团队精准把握“实际抚养义务与抚养费支付”的核心矛盾,通过证据链构建打破对方抗辩;利用二审调解程序,快速化解双方对立情绪,避免诉讼拖延;始终聚焦子女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抚养费一次性足额支付,保障了孩子的生活教育需求。

法律要点(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 1085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司法实践核心标准:抚养费支付的核心原则是“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需求”,无论抚养权约定归属何方,实际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应期间的抚养费。

证据准备要点:主张抚养费需提供子女实际由己方抚养的证明(如居住记录、学校证明)、抚养费支出凭证(如消费账单、教育医疗票据)、双方关于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文件等。

常见抗辩点应对:对方以“自愿抚养”“费用不合理”抗辩时,需举证证明己方抚养行为系客观必要,支出费用为子女生活教育必需,反驳对方无事实依据的主张。

总结分析

司法实践中,变更抚养权过渡期间的抚养费争议频发,核心难点在于实际抚养事实的认定和费用合理性的判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优先考虑“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重点审查抚养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费用支出是否必要合理。

从社会层面看,部分父母离婚后忽视子女抚养义务,将抚养权约定作为逃避费用的借口,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建议父母双方无论婚姻状况如何,都应优先保障子女利益,主动履行抚养义务。

实用建议

事前防范

:离婚时明确约定抚养权变更过渡期间的抚养费支付方式;

事中应对

:实际抚养子女期间,妥善留存支出凭证,及时与对方沟通费用分担,避免事后纠纷;

事后维权

:遇到抚养费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避免证据流失。

律师寄语

“婚姻解体,责任不减;亲子纽带,法律守护。”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应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免除。本案的圆满解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彰显了调解在化解婚姻家事纠纷中的高效价值。

庄荣华律师团队始终坚持“专业 + 温度”的办案理念,精准定位核心矛盾,灵活制定解决方案,用法律武器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事纠纷不可怕,关键是找对方法、选对律师。如果您正面临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难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法律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法院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方,男,1980 年 10 月 8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 区域地址〕。
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成年女儿,女,2012 年 3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XX 区域地址〕。
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成年儿子,男,2017 年 8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XX 区域地址〕。
以上两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母亲,住〔XX 区域地址〕。
以上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萍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男方因与上诉人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男方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两名未成年子女一审诉请;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两名未成年子女承担。

两名未成年子女士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给付两名未成年子女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3 月期间抚养费 4 万元,此款男方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前一次性给付两名未成年子女;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两名未成年子女有权以 4.6 万元为基数就未支付的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男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由男方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松松
审判员 朱卫国
审判员 沈光玲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杨富敏子
书记员 宋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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