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家暴维权胜诉!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案例,快速斩断婚姻暴力威胁 一、案件基本信息 管辖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唐超立案时间:2026 年 3 月 20 日裁判时间:2026 年 3 月 23 日案件周期:3 天快速审结案件类型:婚姻家事纠纷 — 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我方当事人:女方 L(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男方 C(被申请人)本案中,女方 L 正处于离婚诉讼关键阶段,长期遭受男方 C 的家庭暴力、上门骚扰、信息恐吓,人身安全岌岌可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指导女方整理证据、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1500 万股权赠与案完胜!

父亲恶意起诉女儿完败撤诉

本案为典型赠与合同纠纷成功案例,涉及 1500 万公司股权。父亲在离婚期间恶意起诉女儿,以 “股权转让” 为名索要巨款。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被告女儿,完整引用答辩意见核心观点,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诉讼时效、禁止反言、虚假诉讼四大要点强力抗辩,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原告被迫撤诉。

一、案件概况与当事人困境

案件基础信息

管辖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 苏 0581 民初 号之一
立案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
撤诉裁定时间:2026 年 3 月 23 日
承办法官:陆大川
代理律师: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地位:被告女儿 G 女士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当事人困境G 女士获赠股权时仍在上学,无任何支付巨额转让款的能力。案涉股权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赠与女儿,且已完成登记。父母离婚后,父亲为独占财产,虚构“买卖关系” 起诉女儿,索要 1500 余万元。女儿陷入巨大恐慌,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应诉维权。

双方核心冲突

原告父亲 Z 先生:主张案涉股权为有偿转让,要求女儿支付 1540 万元转让款。
被告女儿 G 女士(庄荣华律师代理):主张股权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是父母共同赠与,无对价、无付款义务,原告构成虚假诉讼且已过诉讼时效。

二、代理意见核心内容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本案中提交的答辩意见核心观点如下: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引用答辩意见:“案涉股权转让并非真实买卖关系,而是原告与管丽珍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协商的赠与行为,且赠与已完成权利转移。”股权登记仅为满足工商登记形式要求,并非真实对价合意。
受赠人无支付能力引用答辩意见:“股权转让之时,答辩人仍在求学阶段,无稳定收入来源,更不具备支付 1540 万元巨额股权转让款的经济能力。只过户、不收款、不催款,完全符合赠与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赠与引用答辩意见:“案涉股权依法属于原告与管丽珍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存在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形,合法有效。”
诉讼时效届满引用答辩意见:“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为 2021 年 2 月 1 日,截至起诉时已近 5 年,远超法定 3 年诉讼时效,原告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禁止反言与虚假诉讼引用答辩意见:“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明确陈述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又主张巨额债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反言规则,已构成恶意虚假诉讼。”

案件结果(我方完胜)

法庭当庭采纳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的核心答辩观点,原告见败诉已定,主动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女儿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千万股权彻底保住。

三、案例核心特色与律师价值

本案是赠与合同纠纷成功案例,庄荣华律师代理亮点突出:
原文答辩逻辑严密:从性质、身份、财产权属、时效、诚信五个维度层层击穿对方诉求。
证据链完整:结合工商登记、聊天记录、离婚庭审笔录等,印证赠与事实。
庭审直击要害:引用答辩意见原文,法理、情理、事理三管齐下,法官当庭认可。
彻底胜诉:原告被迫撤诉,我方零给付、零风险、全胜诉。

四、律师寄语与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婚姻家事 + 赠与合同复合型纠纷,在父母离婚、家族企业股权传承中高发。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此提示:父母赠与子女的股权、房产,一旦完成登记即属于子女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重新分割;以买卖形式完成的赠与,法律上仍认定为赠与;恶意反悔、虚假诉讼索要已赠与财产的行为,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我们始终用专业证据、精准法律观点守护当事人财产安全。

五、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5) 苏 0581 民初 号之一
原告:Z,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某村镇,现住江苏省常熟市某小区。
被告:G,女,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某街道某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熟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某镇某路。法定代表人:Z。
原告 Z 与被告 G、第三人常熟市某热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立案。原告 Z 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Z 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7100 元,由原告 Z 负担。
常熟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大川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倪雨婷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  #赠与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股权赠与律师  #恶意诉讼抗辩  #家族财富传承律师  #南京家事律师  #大额财产纠纷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虚假诉讼律师 
收藏
0
有帮助
0
没帮助
0

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850672048          律师信箱:563118707@qq.com      微信号:1377050190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6042268号

本网站属 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 网站,如转载的文章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