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家暴维权胜诉!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案例,快速斩断婚姻暴力威胁-2026年3月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家暴维权胜诉!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案例,快速斩断婚姻暴力威胁

一、案件基本信息

管辖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唐超立案时间:2026 年 3 月 20 日裁判时间:2026 年 3 月 23 日案件周期:3 天快速审结案件类型:婚姻家事纠纷 — 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我方当事人:女方 L(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男方 C(被申请人)本案中,女方 L 正处于离婚诉讼关键阶段,长期遭受男方 C 的家庭暴力、上门骚扰、信息恐吓,人身安全岌岌可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指导女方整理证据、拟定申请材料、梳理法律意见,一次性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彻底解决当事人被持续威胁的安全困境。

二、案情困境与核心冲突

女方 L 与男方 C 登记结婚后,男方多次实施殴打、抓伤、掐脖等身体暴力,还存在砸门、损毁财物、致女方面部受伤等行为。双方分居后,男方变本加厉,多次到女方父母家踹门骚扰、发送数百条威胁信息,甚至扬言伤人,女方及家人长期陷入恐惧。女方诉求:禁止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身体暴力 + 精神暴力);禁止男方骚扰女方。法院经审查认定,女方提交的接处警证明、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充分,女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条件。

三、律师办案核心价值

法律价值:精准锁定《反家庭暴力法》适用条件,3 天内完成申请、审查、裁定全流程,实现快速维权。程序价值:全程指导证据固定、文书撰写、庭审应对,无需当事人反复奔波,高效落地保护措施。情绪疏导价值:全程陪伴安抚当事人,缓解恐惧与焦虑,用专业法律手段给予安全感。

经济价值:以最小成本、最快速度阻断暴力,避免当事人遭受进一步人身与财产损害。

四、案件结果(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案例)

法院裁定:

<!--[if !supportLists]-->1. <!--[endif]-->禁止被申请人 C 对申请人 L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抓伤、掐脖等身体暴力及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暴力);

<!--[if !supportLists]-->2. <!--[endif]-->禁止被申请人 C 骚扰申请人 L。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被申请人违反禁令将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要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 2、26、27、28、29、30、3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10 条。签发条件有明确被申请人、有具体请求、有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

六、律师总结与寄语

本案是典型的婚姻家事 — 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案例。婚恋中遭遇家暴、骚扰,绝不能隐忍妥协。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始终坚持:用专业法律武器,为当事人斩断暴力、守住安全底线。别用善良赌恶魔的良心,遇到家暴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委托专业律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止损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裁判文书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皖 1103 民保令 号申请人:L,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某小区,身份证号码隐去。被申请人:C,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地址,身份证号码隐去。申请人 L 与被申请人 C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 L 向本院提出请求:1. 禁止被申请人 C 对申请人 L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抓伤、掐脖等身体暴力及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暴力);2. 禁止被申请人 C 骚扰申请人 L。事实与理由:其与 C 于 2024 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5 年因 C 实施家庭暴力正式分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C 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因琐事争吵后,C 踹烂卧室门,砸伤其眼睛、鼻子及面部;此前还存在抓伤、两次掐脖等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分居以来,C 未停止侵害行为,反而变本加厉对其及其家人实施骚扰、威胁:多次前往其父母家中骚扰、暴力踹门,致门锁损坏、人员受惊;持续多日进行信息骚扰,严重干扰正常生活;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发送数百条威胁、恐吓信息,导致其及家人精神高度紧张、恐惧不安;分居期间,C 曾扬言极端言论,对其及家人的生命安全构成明确、现实的威胁。C 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及骚扰、威胁行为,申请人及家人长期处于恐惧、不安的环境中,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本院经审查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L 提供的《接处警证明》《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能够证明 L 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风险,故 L 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if !supportLists]-->1. <!--[endif]-->禁止被申请人 C 对申请人 L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抓伤、掐脖等身体暴力及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暴力);

<!--[if !supportLists]-->2. <!--[endif]-->禁止被申请人 C 骚扰申请人 L。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 C 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唐超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丽国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 110 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 “家庭暴力”。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遭遇家暴不敢反抗?分居仍被持续骚扰威胁?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亲办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案例,3 天快速拿到法院裁定,彻底斩断暴力与骚扰!本案系典型婚姻家事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律师全程指导证据固定、文书撰写、法律维权,帮当事人守住安全底线。遇到家暴别忍,专业律师助你快速止损、依法维权!#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 #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维权 #南京家事律师 #反家庭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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