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江北新区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胜诉!赠与无效 + 本金利息追回-2026年3月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胜诉!赠与无效 + 本金利息追回
本案是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赠与无效成功案例。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原配原告,锁定完整证据链,精准驳斥对方抗辩,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 140000 元及资金占用费。本文结合真实判决,详解维权要点、证据思路与庭审策略,为同类受害配偶提供可直接复制的维权方案。

一、当事人困境与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属于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返还纠纷,是当前高发、维权难度高的典型案件。委托人 W 女士(原配)在婚姻中遭遇双重伤害:配偶 D 先生婚内与第三者 L 女士存在不正当关系,还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账、购车、支付费用,财产被恶意转移,私下协商无果,精神与经济双重受压。

案件基础信息

管辖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文兰
立案时间:202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时间:2026 年 3 月 26 日
结案周期:约 3 个半月
代理律师:庄荣华(原告 W 女士代理人)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二、双方争议、我方主张与案件结果

对方核心抗辩L 女士主张款项是台球室消费、时薪、借贷,仅认可小额特殊金额赠与,拒绝大额返还。

我方起诉与代理要点

诉请确认 D 先生向 L 女士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要求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诉讼费、保全费由对方承担。
证据:完整银行 / 微信 / 支付宝流水、暧昧聊天记录、酒店住宿记录、生日祝福、购车与驾校缴费凭证、离婚协议确认书。

代理逻辑:

婚内共同财产无权单方处分;基于婚外关系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无效后果为全额返还 + 支付占用费。

律师办案价值

法律价值:精准适用民法典,构建完整逻辑链;
经济价值:成功追回 140000 元及利息;
程序价值:快速立案、高效庭审、不被对方带偏节奏;
情绪价值:稳定当事人心态,理性维权,减少内耗。

案件结果(我方胜诉)

法院支持我方核心诉请:
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判令 L 女士返还 140000 元;
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 L 女士承担。

三、案例核心特色与胜诉关键

本案是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赠与无效成功案例。庄荣华律师的胜诉策略:
证据闭环:逐笔核对流水,把每一笔钱的性质、时间、用途固定清楚;
直击要害:不纠缠细枝末节,牢牢抓住无权处分 + 违背公序良俗;
庭审克制:有效驳斥 “消费、借贷、日常家事代理” 等抗辩;
法院采纳:判决明确否定第三者抗辩,认定婚外赠与一律无效。
法院核心裁判逻辑: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一方无权擅自大额赠与;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取得的财产必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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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类案件法律要点(精简实用)

民法典依据第 153 条(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 1062 条(夫妻共同财产)、第 1060 条(日常家事代理仅限家庭生活,不包含婚外赠与)。

司法认定标准

存在婚外关系 + 大额转账 + 无合理对价 = 一般认定赠与无效;
对方主张消费、借贷,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不采信。
证据重点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消费 / 购车 / 购房凭证、资金走向。

常见抗辩破解

“是小额赠与不用还”→ 婚外赠与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必须还;
“是消费 / 工资”→ 无合同无记录,法院不认可;
“是借款”→ 无借条无合意,不予支持。

五、律师寄语

婚姻的底线是忠诚,家庭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基于婚外关系的财产赠与,都不受法律保护。原配维权,不仅是追回钱,更是捍卫家庭尊严。
作为南京离婚律师,我处理过大量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赠与无效成功案例,深知当事人的委屈与无助。遇到类似情况不要忍、不要拖,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律师,用法律武器把属于自己的财产拿回来。
法律从不保护过错方,更不保护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守住底线,理性维权,正义一定会到来。

裁判文书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苏 0192 民初 号
原告:W,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某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D,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某地址。
被告:L,女,汉族,住安徽省某地址。
原告 W 与被告 D、L 赠与合同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由审判员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W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助理安芳草,被告 L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康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D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W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确认 D 向 L 的赠与行为无效;
判令 L 向 W 返还 146333.17 元及资金占用费(自 2025 年 9 月 26 日起,以 146333.17 元为计算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利息计算);
L 向 W 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 L 负担。
事实和理由:W 与 D 原系夫妻关系。D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 L 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擅自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将 W 与 D 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 L,金额共计 182333.17 元,损害 W 的合法权益。各方就返还款项事宜协商未果,W 遂诉至本院。
被告 D 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对 W 起诉的全部事实以及诉请金额均予以认可。D 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与 L 建立了婚外情关系,多次和 L 在宾馆、出租房发生关系并赠与款项。
被告 L 辩称,L 与 D 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所涉款项系 L 作为台球室工作人员收取 D 的消费款项。D 赠与给 L 个人 “520、1314” 等小额款项,系 D 对小额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处分权利,且已经实际发生并且完成,不符合撤销赠与或者是返还的条件。案涉款中还包含 D 出借给 L 的 100000 元款项,L 已经偿还 31000 元,尚欠 69000 元。L 对 W 主张的利息及赔礼道歉均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查明以下事实:W 与 D 于 2016 年 2 月 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2025 年 12 月 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 5000 元,在不影响婚生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探望婚生子。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双方各自名下目前的现有银行存款、社保、公积金等各类财产归各自所有。某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双方确认,D 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存在婚外情,与 L 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赠予第三者。双方一致同意,关于向第三者 L 追索非法赠予款项的事宜不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处置,将通过司法途径由人民法院处理。鉴于男方 D 存在婚外情、非法赠予以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双方约定,无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或调解确定的返还金额是多少,所返还的款项均归女方 W 单独所有。
D 在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工作,每月收入约 10000 元。L 目前待业,自述自 2025 年 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 日期间在江北新区某台球俱乐部从事助教工作。D 在与 W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在台球厅消费与 L 相识,其后进行交往。
2025 年 8 月 7 日,D 为 L 庆祝生日,并订购鲜花,订单备注:“宝贝生日快乐!愿日子如花花,你每天笑哈哈!生日快乐。”2025 年 9 月 27 日至 9 月 30 日,D 与 L 共同在酒店住宿。2025 年 11 月 26 日,D 与 L 电话沟通时陈述:“我老婆又威胁我她问‘你跟 L 到底什么关系啊?’我说你是我的女朋友…… 我说‘离婚了我就去找她,跟她在一起。’…… 所以我觉得应该当面跟你说一下,咱们得想想要怎么应对,知道吧?”
D 与 L 通过微信聊天。D 称:“我的意思是说,我们好好处理这件事情,不会牵扯到你,等我离婚了,我还想好好跟你好好在一起,你愿意吗?以后赚钱了都给你。就算我老婆要干嘛干嘛的,最坏的结果,不就是给她一些钱,到时候我来给不就行了。”L 回复:“知道了。”
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起至 9 月 25 日止,D 向 L 转账具体情况为:5 月 22 日转账 3000 元,5 月 24 日转账 3688 元,5 月 29 日转账 3000 元,6 月 2 日转账 5000 元,6 月 15 日转账 3688 元,6 月 22 日转账 10000 元,6 月 26 日转账 1888 元,7 月 13 日转账 520 元,7 月 15 日转账 1314 元,7 月 17 日转账 1800 元,7 月 21 日转账 2000 元,7 月 23 日转账 2000 元,7 月 29 日转账 1314 元,8 月 26 日转账 100000 元,8 月 27 日转账 6900 元、10000 元,9 月 11 日转账 1314 元、666 元、520 元,9 月 18 日转账 1666 元,9 月 25 日转账 1888 元。另 D 给 L 支付驾校报名费 3530 元,支付 L 购买车辆的购车税 16637.17 元。前述款项共计 182333.17 元。L 先后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29 日分三笔向 D 转回款项,共计 31000 元。
L 曾系台球厅助教,收取服务费类型包括时薪 89 至 139 元 / 小时(服务地点在台球厅内),“超休” 时薪 180 元 / 小时(服务地点在台球厅之外的)。对于 “超休” 的含义,L 解释为,顾客一次性支付助教个人 1888 元买断助教整个工作时间。L 认为 D 存在前述两种消费,前述除 “520、1314” 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外,其余款项均为给付的时薪,但未提供相应的消费合同和其他详细记录,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收到所谓时薪后如何给付台球厅,以及如何获得分成。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W 考虑 D 确实存在台球消费的情况,同意在 D 向 W 转账总金额的基础上,酌情扣减 5000 元计算。L 提出愿意将 D 为其购买的车辆返还给 W,W 拒绝接受。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与他人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达成赠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D 在其与 W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异性发送暧昧信息,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间忠实义务。D 向 L 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
关于返还金额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L 对 D 向其转款 “520、1314” 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但辩称系 D 基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作出的小额款项赠与,且已实际履行,不得撤销。本院认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但绝不包括夫妻一方出于建立或维持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擅自将款项赠与第三方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已经查明事实,D 与 L 交往,且 D 前述转款金额亦存在特殊性。故本院对 L 的此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同理,对于 D 给 L 支付驾校报名费 3530 元,支付购车税 16637.17 元,L 返还相应款项。对于其他金额转款,L 辩称系台球消费款项,W、D 亦认可存在消费,但各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剔除基于维持不正当关系的给付的部分所涉消费款项具体金额,故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鉴于 D 与 W 约定所涉返还款项均归 W 单独所有。综上,本院酌定 L 返还 W140000 元。L 拒不返还款项造成 W 财产权益受损,故应以给付 W 占有使用费,以 140000 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利息计算。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 D 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至 9 月 25 日赠与 L 的行为无效;
二、L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W140000 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 140000 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即 2025 年 12 月 1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利息计算);
三、驳回 W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27 元,由 W 负担 140 元、由 L 负担 308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文兰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袁苏
书记员 邓婉君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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