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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儿戏,“假离婚”却成了部分人规避政策、获取利益的选择。
从孩子入学、买房限购到拆迁补偿,背后都可能藏着“假离婚”的身影。但法律上从无“假离婚”之说,一旦办理离婚登记,身份关系即刻解除。
随之而来的,往往是“弄假成真”后的财产分割纠纷、诉讼时效争议。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案例与法律依据,为大家拆解假离婚相关的核心法律问题与实操要点。
假离婚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无真实离婚意愿。
为达到特定目的(如购房、子女入学、逃避债务),经通谋或受欺诈而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
说白了,就是“名义上离婚,实际上不解除共同生活状态”。
注意: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个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2条中明确: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只要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就依法解除,无论当初动机如何。
《民法典》第1080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146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表面看,假离婚似乎符合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的情形。
但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婚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指出:
“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一旦对经过登记的离婚认定为虚假行为,将会使我国具有公法色彩的结婚、离婚制度受到冲击,使离婚成为配偶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亵渎了婚姻法律制度。”
换句话说,身份关系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规则。
: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真实离婚意愿,而非离婚目的。
:通谋离婚属于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单方以欺骗手段促使对方离婚属于欺诈。
:假离婚协议中约定归一方的财产,未必因“虚假”而转为共同财产——
需单独审查财产条款效力。
核心答案: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因财产分割、复婚纠纷等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或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法司法实务口径明确:假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不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需遵循普通民事纠纷管辖规则。
假离婚相关纠纷的诉讼时效,需区分不同诉求类型:
时效类型 | 期间 | 起算点 |
撤销离婚协议财产条款 | 1年 |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
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欺诈/胁迫) | 1年 | 离婚登记之日起 |
一般财产分割纠纷 | 3年 | 权利受到损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 |
不动产物权分割 | 20年 |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
重要提示: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且需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诉讼时效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起诉讼等情形中断。 比如,你在时效期间内要求对方履行原口头约定,就可能导致时效重新计算。
假离婚引发的纠纷,通常遵循“立案→举证→庭审→判决→执行”的民事诉讼流程,每个节点都有关键要点:
:身份证复印件、起诉状、离婚登记证明、离婚协议原件/复印件、证据目录。
:若对方隐匿离婚协议,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调取备案版本;无明确被告住址的,可提供经常居住地证明。
:需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交全部证据,逾期可能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提前整理证据链,对关键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进行公证或固定。
:若需调取对方财产信息,可在举证期内申请法院调查令。
:法庭调查(陈述事实、出示证据)、法庭辩论(围绕“是否虚假意思表示”等核心争议)。
:需重点说明假离婚的合意形成过程、目的达成情况及财产约定的虚假性。
:法院会结合证据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综合判断离婚协议效力。
:支持重新分割财产、维持原离婚协议效力或撤销部分财产条款。
: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财产线索证明。
:对方转移财产的,可申请法院采取查控措施,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
证据类型 | 核心要求 | 获取途径 |
身份关系类 | 真实有效,能证明婚姻存续与离婚时间 | 婚姻登记机关调取、自行保管 |
意思表示类 | 体现假离婚合意,如聊天记录、录音 | 自行收集、申请法院调取 |
财产类 | 证明财产归属与出资情况 | 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公司档案 |
目的类 | 证明离婚是为特定目的,如购房政策、入学通知 | 政府部门公示、学校通知 |
所有证据需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需注明来源并加盖核对章。
:“高度盖然性”,也就是你的证据比对方更有说服力、更可信。
:主张“假离婚”需满足三重证明要求:
典型案例参考:
在俞某诉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020-001)中,法院认为:
“假离婚后又同居的,一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离婚后取得财产,不能作为双方共同财产。”
原告虽主张“为避限购假离婚”,但未能充分证明财产出资混同,最终仅获6万元装修补偿。
:对方否认假离婚合意,聊天记录等证据不完整。
:补充证人证言(如亲友证明共同生活情况)、消费记录(如共同支付家庭开支)。
:对方隐匿财产,无法获取关键凭证。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房产登记、股权变更记录。
: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易被篡改。
:原始载体留存完整,必要时进行公证,注明证据获取的合法途径。
:强调离婚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不轻易推翻已生效的离婚协议。
特别说明:
最高法民一庭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透露:
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假离婚中财产条款可依第146条认定无效”,但正式稿删除了该条款。
原因包括:
<!--[if !supportLists]-->· <!--[endif]-->避免变相鼓励假离婚(“反正可以反悔”);
<!--[if !supportLists]-->· <!--[endif]-->维护交易安全与第三人利益;
<!--[if !supportLists]-->· <!--[endif]-->现有规则已可通过“欺诈撤销”实现救济。但确有证据证明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的除外。
:证明离婚协议是虚假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146条无效情形。
:主张离婚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
:发现“弄假成真”迹象时,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录音、共同生活凭证。
:所有关于“复婚”“财产归属”的约定,尽量书面化。
:在办理“假离婚”前或纠纷发生后,尽早评估法律风险。
: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即使办理了离婚登记,也可能因违反军婚保护规定引发争议。
:需考虑婚姻缔结地法律与中国法律的冲突,管辖与证据要求更严格。
:若假离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行使撤销权。
:认为“假离婚只是走个过场”,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提前签订《假离婚补充协议》,明确财产实际归属、复婚条件。
:离婚后未及时办理财产变更登记,对方擅自处分财产。
:立即办理房产、车辆等物权变更手续。
:超过诉讼时效才起诉,丧失胜诉权。
:发现对方违约后,1年内及时主张权利。
:证据收集不合法,如私自录音侵犯他人隐私。
:在律师指导下合法取证,必要时申请法院调取或公证。
谁都不想在纠纷中吃亏,提前了解这些法律要点能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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