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助力!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家暴零容忍!鼓楼区案例
南京婚姻律师庄荣华助力!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功,家暴零容忍!
婚姻存续期间遭遇殴打、言语侮辱、威胁贴大字报,女方深陷家暴困境。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后,快速梳理证据、拟定专业文书,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当日立案当日裁定支持,成功为当事人筑起人身安全法律屏障,这份家暴维权攻略值得收藏!

一、双方观点激烈冲突,

家暴维权迫在眉睫

本案管辖法院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傅娇阳,2026 年 3 月 17 日立案并当日作出裁判,案件历时仅 1 个工作日,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作为女方申请人 A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代理本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事宜。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申请人A 诉称,其与被申请人 B 系夫妻,B 曾因职务犯罪入狱,2025 年 11 月刑满释放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 B 多次实施侵权行为。2026 年 2 月 23 日,B 在家中对 A 实施殴打,致 A 身体受伤;A 报警后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但 B 并未收敛,反而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发送大量威胁、侮辱信息,扬言要在 A 的住所、工作单位张贴大字报,还多次说出极端恐吓言论,A 的人身安全和精神状态受到严重威胁。为此 A 提出三项申请:1. 禁止 B 对其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2. 禁止 B 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威胁、骚扰;3. 禁止 B 在其住所、工作单位及经常出入场所周边张贴大字报等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
被申请人B 辩称,A 系婚姻重大过错方,仅打了 A 两个巴掌且公安机关未发现明显外伤,调解后也不会再实施殴打;其发送信息系正常沟通,不存在侮辱、威胁、骚扰行为;从未张贴大字报,A 也未举证证明其有极端恐吓言论,请求法院驳回 A 的申请。
庄荣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为当事人梳理家暴维权的法律思路,精准拟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文书,同时整理完善证据清单:包括A 被殴打后的伤情照片、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B 发送的侮辱威胁类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关键证据,清晰向法院陈述案件事实,明确指出 B 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且 A 存在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申请条件。

二、核心特色:

专业律师全程护航,

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落地

这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中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成功案例,庄荣华律师的专业代理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从证据准备到文书拟定,从事实陈述到法律适用,全程精准破局,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快速保护。
证据准备精准高效:庄荣华律师指导当事人固定关键证据,将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证实B 的家暴及威胁行为,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失败;
文书拟定专业严谨:结合案件事实和《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定,精准拟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明确申请事项和事实理由,让法院快速掌握案件核心争议;
法律适用精准到位:庭下向法院清晰阐述本案的法律适用要点,指出B 的殴打行为及后续的侮辱、威胁、骚扰行为,均属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范畴,申请人存在现实危险,符合保护令发出条件。
法院经审查后,直接采信了庄荣华律师提交的证据和法律意见,驳斥了被申请人B 的全部抗辩观点:其一,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及 B 的陈述,足以证实 B 实施了殴打行为,构成家暴;其二,微信聊天记录中 B 使用侮辱性词汇,并扬言张贴大字报,已构成侮辱、骚扰,且存在实施后续侵权行为的可能;其三,家暴的认定无需以严重外伤为前提,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范畴。最终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核心诉求,这份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成功案例,也为同类家暴维权案件提供了实操参考。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权法律要点全解析

本案属于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家庭暴力维权纠纷,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为大家梳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核心法律要点,助力家暴受害者合法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均认定为家庭暴力。
程序要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可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应在72 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在 24 小时内作出,本案法院当日立案当日裁定,正是程序上的快速保护。
证据准备:需固定家暴行为的直接证据,如伤情照片、报警记录、调解协议书、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越完整,法院支持申请的概率越高。
常见抗辩点应对:对方常以“无外伤不构成家暴”“系正常沟通非骚扰”“未实际实施后续行为” 等抗辩,此时需律师从法律层面指出,家暴包括身体和精神侵害,且现实危险的存在即符合申请条件,无需以实际发生后续侵权行为为前提。
法律后果: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被申请人违反禁令的,法院可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家暴维权全维度分析

家庭暴力纠纷多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可存在于同居、抚养等家庭成员关系中,这类纠纷不仅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还会破坏家庭和谐,甚至引发恶性社会事件。结合本案,庄荣华律师从司法、社会、情理角度,给出家暴维权的全流程建议:
事前预防:树立家暴零容忍的观念,一旦发现对方有暴力、威胁倾向,及时保留沟通记录,避免单独相处引发危险;
事中应对:遭遇家暴后第一时间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调解协议、出警记录等,同时拍摄伤情照片、就医留存病历,固定全部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婚姻律师,制定维权方案,必要时立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事后维权: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若对方违反禁令,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后续打算离婚,可将家暴证据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情绪疏导:家暴受害者易产生心理创伤,律师在代理案件的同时,也会为当事人提供情绪疏导支持,引导当事人走出心理阴霾,理性合法维权,这也是本案中庄荣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重要价值之一。
从法律价值来看,本次代理快速为当事人筑起人身安全法律屏障,遏制了家暴行为的持续发生;从程序价值来看,实现了立案到裁定的快速落地,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从经济和情绪价值来看,专业代理让当事人无需耗费时间精力梳理法律问题,同时获得心理层面的支持和疏导。

五、律师寄语

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对家暴零容忍,是法律的态度,也是社会的共识。婚姻的意义是彼此温暖、互相扶持,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欺压和伤害。作为南京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律师,我们始终坚信,法律是家暴受害者最坚实的后盾。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案件中,律师的作用不仅是梳理证据、拟定文书,更在于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快速推动案件进程,让受害者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法律保护。本案的快速胜诉,也印证了专业律师在家暴维权中的重要性—— 找对律师,选对策略,才能让维权之路少走弯路。
在此也提醒所有身处家暴困境的朋友:不要沉默,不要妥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你的勇敢,才是对抗家暴的最好方式。而我们作为专业婚姻律师,也会始终站在受害者身边,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六、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 苏 0106 民保令 号
申请人:A, 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 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
申请人A 与被申请人 B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A 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1. 禁止被申请人 B 对申请人 A 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2. 禁止被申请人 B 对申请人 A 进行侮辱、诽谤、威胁、骚扰;3. 禁止被申请人 B 在申请人 A 的住所、工作单位及经常出入的场所周边张贴大字报等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 A 与被申请人 B 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06 年 2 月 10 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于 2022 年 5 月因职务犯罪入狱,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刑满释放。释放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精神状态受到严重威胁。2026 年 2 月 23 日,被申请人在家中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申请人身体遭受伤害,精神受到极大惊吓。2026 年 2 月 28 日,申请人就该殴打行为向南京市公安鼓楼公安分局报警,公安机关出具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然调解后,被申请人并未收敛其行为,反而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向申请人发送大量威胁信息,扬言若申请人不满足其无理要求,便会每天向申请人发送骚扰信息,还将在申请人住的小区、工作单位张贴大字报,意图对申请人的名誉进行毁损,让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此外,被申请人还多次在言语中对申请人进行恐吓,说出极端言论,该言语威胁行为已让申请人处于持续的恐惧之中,时刻担心自身人身安全受到侵害。
被申请人B 辩称,1. 申请人系婚姻重大过错方,2026 年 2 月 23 日双方发生争执后,被申请人打了申请人两个巴掌,但报警后公安机关并未发现申请人脸上有淤青等外伤,经公安机关调解,被申请人亦不会再殴打申请人。2. 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侮辱、诽谤、威胁、骚扰等行为,只是正常沟通。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住在一起,被申请人并未在住所附近张贴大字报,亦未在申请人单位张贴大字报。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曾扬言极端言论。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A 与 B 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06 年 2 月 10 日登记结婚。2026 年 2 月 23 日,A 与 B 发生争执过程中,B 打了 A 两巴掌,导致 A 眉骨及下巴处淤青。2026 年 2 月 28 日,A 与 B 达成《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公安分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内容如下:1.B 以后不再动手,有问题在法律途径解决。2. 此事到此为止,双方不再追究。
2026 年 3 月 4 日,B 向 A 发送多条微信,提及 “无论你错再多,哪怕全部是你贱勾引他的”、“如果你始终不交,就算离婚以后,我也会每天发信息让你交出”、“你不交一天,我发一天,再不交我就去贴大字报,贴到小区、单位” 等等。
以上事实,由照片、调解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照片、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及被申请人的陈述,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在 2026 年 2 月 23 日对申请人实施了家暴行为。根据 2026 年 3 月 4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申请人提及 “你贱”、“勾引”、“贴大字报” 等,能够证实被申请人以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侮辱、骚扰申请人,并有可能在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范围内从事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因此,申请人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B 殴打、威胁申请人 A;
二、禁止被申请人B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 A;
三、禁止被申请人B 在申请人 A 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周边从事张贴大字报等可能影响申请人 A 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B 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娇阳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程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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