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男方第一次起诉(分居1年)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9-9结案)
秦淮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双方因1年分居、感情矛盾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于抚养权、财产范围、定性、分割均有争议,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第一次起诉离婚)
办案周期:
律师立案时间:2020-8-14
法院通知开庭
双方离婚时间:2020-9-9
历时不到1个月时间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速裁庭 房春娥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对方抚养,我方支付1500元抚养费,探视权略
3、婚后房屋双方各持有50%份额利益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3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第三、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本案困难之处:
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无法协商离婚
女方提出存在39万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强调:
本案在庭审之时,双方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财产分割、债务承担问题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事实、基础证据以及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离婚,子女、财产分割一并予以裁判处理。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04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确定探视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 0 1 1年登记结婚。婚后2 0 1 7年取得秦淮区房屋,夫妻双方矛盾时间较长,一直感情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持续分居至今,感情矛盾巨大,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B辩称,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教育理念和金钱观念都存在较大差异,且分居已经满一年,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关于婚生女C的抚养权问题,被告主张由其直接抚养,原告按照3000元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到C可以独立生活时止,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主要是由女方及其父母照顾,且被告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被告的父母身体健康,每月退休金优厚,也都可以帮忙照顾孩子。C目前7岁,在其之后的成长过程中,被告作为女性,比原告更适合照顾孩子;关于秦淮区房产,是为了孩子上学购买的学区房,曾因购房出资问题双方产生争执,购房共花费109万,从找中介看房子跑手续均是由被告父亲一手操办,109万购房款是被告父母全额垫付,由被告父亲转账给B后,被告从名下公积金取出20万,原告从名下公积金取出30万,双方共同存款20万以上共计70万偿还被告父亲,还剩39万,一直没有偿还,因此被告主张就这套房子扣除被告父母3 9万的债权后,剩余按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 年登记结婚,2013年育有一女C。后因感情矛盾产生纠葛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一致确认,婚后共同购有位于秦淮区房产一套。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月收入为6000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房屋买卖业务签订文件、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房产证、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而结婚,但婚后因情感不和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态度坚决,且被告同意离婚,考虑双方夫妻关系并无改善之可能,和好无望,故本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因素作出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对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 由人民法院综合双方作为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孩子,在诉讼中也积极要求与其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婚生女C与被告方生活时间更长,且年龄尚幼,较之原告则更有利于婚生女的成长教育,故法院认为婚生女C更适宜与母亲共同生活。从满足孩子生活和教育需要为着眼点,结合被告的收入状况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依法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结合原、被告双方意愿,本院依法酌定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及方式为:每周六探视一次,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6时,原告到被告处接孩子,并于探视结束时将孩子送回至被告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本案中,位于秦淮区房屋产权系双方婚后取得,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对于该房屋,考虑到当事人的分割意见、居住条件及经济状况等实际因素,本院依法酌定,秦淮区房产按照原、被告双方各占5 0%份额对半分割。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尚有夫妻共同债务即欠被告父亲390000元,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涉及案外债权人的利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故本院对被告该项请求不予理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C抚养费1 5 0 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1 5日前由原告A直接支付给被告B;
三、原告A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周六探视婚生女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A于每周六上午9时至被告B处接C,并于当日下午6时将C送回至被告B住处;
四、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房产由原告A、被告B各占50%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A负257.5元,被告B负担2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房春娥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俊延
见习书记员 武瑶莹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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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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