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如何阻止对方分割存款
如何阻止对方分割房屋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8-13结案)
栖霞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双方因感情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于财产范围、定性、分割均有争议,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第一次起诉离婚)
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家事审判庭 张璐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对方给付我方3432元;
3、90000元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第三、双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该如何认定、如何处理?
本案困难之处:
对方主张要分割我方560万左右夫妻共同存款
对方主张要分割我方两套房屋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调查申请、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财产分割反驳意见和反驳证据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强调:
由于本案对方主张我方财产性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为此我方在庭前详细制定了对账、梳理、判断、回应的诉讼策略,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而我方要求分割对方的财产性利益,由于案外人另行保全了相关财产,虽然在本案中未能得到直接解决
但待案外人诉讼结束后,我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求大概率还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 1 1 3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离婚;2、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夫妻,双方于2 0 1 1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夫妻矛盾时间较长,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坚持耍求离婚,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双方感情矛盾巨大,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B辩称:如果原告执意离婚,我方也同意。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在原告处,被告处没有财产,这么多年做工程的收入都汇入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债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A与被告B于2 0 1 1年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共同做工程生意至今,原告表示从2 0 1 1年下半年开始,被告表示从2005年开始。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原、被告一致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苏本田轿车及苏小型客车。庭审中,经双方竞价确认苏轿车归原告所有,价值69000元;苏小型客车归被告所有,价值5000元。
被告主张某的房屋系原、被告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分割一半给被告。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2006年4月14日,被告送货单3张;2、2005年被告缴纳燃气费票据2张;3、学杂费收据4张;4、2008年6月27日被告为原告缴纳的驾驶培训费2900元;5、2008年2月1 8日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告在同居期间带原告父亲在医院看病;6、2007年9月一1 0月的水费单1张,是被告在2007年居住小区时候的水费。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自2005年以来同居,虽然2011年才登记结婚,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当属于原被告之间的共同共有的财产。经质证,原告表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自2005年同居,原告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原告个人财产,与被告无关。
2、坐落于南京市404室房屋。被告提交有线电用户证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在2 0 1 3年2月共同购买该房屋。经质证,原告表示: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并未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被告还提交XX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用以证明2 0 0 6年至2 0 1 1年期间,原被告在一起共同施工所结的工程价款为175万元,原告用于购买房屋等财产,所以应当将愿告在大厂的房屋及XX的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原告不予认可。
3、原告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自2016年6月2 8日至2 0 2 0年1月2 3日期间总计入账的1144651.9元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一半给被告。
4、原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自 2013年1月2 9日至2 0 2 0年4月2 1日期间总计入账的3946097.8元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一半给被告。
被告还认为从该银行流水看,原告有恶意隐匿共同财产的现象,2020年1月24日账上资金为596462. 36元,之后原告通过ATM取款及转账,现在该卡上的资金仅余608. 29元。对此原告表示:2 0 2 0年1月2 4日通过支付宝转给XX 5万材料款;2 0 2 0年1月2 4日、3 0日通过支付宝转给XX 9万元的转包费用;2 0 2 0年2月2 5日贷款还款2 0万元,还到尾号XX民丰卡账户;2 0 2 0年1月1 1日微信转账5万元的工人工资;2 0 2 0年1月1日至2 0 2 0年6月1 2日原告花费中药费用共计1 7 9 6 8元;2 0 2 0年3月和6月维修汽车费用共计11200元;1 0万元受伤赔偿款系原告个人的款项;2 0 2 0年搬出去住儿子家生活费用共计23000元;支付工资1万元;买车辆保险5000元;买养老保险10000元;支付汽车油费6000元;支付律师费、诉讼费XXX元。
5、原告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2017年至2019年总计入账的454360元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一半给被告。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权情况。
原告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权,尚有工程款未结算,为此提交防水工程承保合同3份、施工合同1份,甲方是江苏XX有限公司,乙方是XX有限公司,证明原、被告借用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员是原、被告,结算人员出是原、被告,因还有一部分工程没做完,工程款尚未全部结算。经质证,被告表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情况。
略。
对此原告表示:原、被告确实用XX的名义做工程,如果有债务,也同意一并处理,但目前金额无法判断,暂不能处理。对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中欠XX的4万及5万认可,其余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现原告A坚持要求离婚,被告B同意离婚,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苏XX苏XX车辆,B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在另案中被采取保全措施,故本案中对上述财产不予处理。原告主张的在本案中被冻结的被告名下其余存款共计20672. 08元(411. 17元+7078, 10元+960.9元+2221. 91元+10000元)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原告在婚前购买的XX小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在婚前就购买房屋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并共同投入资金,故被告的这一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南京4 0 4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提交的证据对此不足以证明,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告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进账系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后双方共同经营的事实均无异议,考虑到夫妻共同经营、家庭正常开支及往来、资金支出时间、资金支出性质、有无明确转出对象等情况,本院认定原告陈述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元,原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余额608. 29元仍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被告主张的其他进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上述处理昀账户中各人名下存款归各人,被告还需支付原告3432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权,因被告存在异议,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一致确认尚欠XX共计90000元,该债务由原、被告平均分担,每人负责偿还一半。被告主张的其余债务,因原告存在异议,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不予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3432元。
三、欠XXX的90000元债务,由A、B平均分担,每人负责偿还一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A负担815元,由被告B负担815元(由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璐
二O二O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周 莉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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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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