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索引
相关内容
一、原告夏某和被告高某调解和好。
二、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又原告夏某自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江苏精英律师网庄荣华 手机: 15850672048 律师信箱:563118707@qq.com 微信号:13770501904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7楼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6042268号
本网站属 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 网站,如转载的文章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