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鼓楼区离婚-女方获取12岁男孩抚养权、成功认定对方婚外情出轨,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纠纷案件
    第一次起诉
如何认定对方婚外情出轨
如何争取房屋财产多分
如何争取12岁男孩抚养权
 (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20-9-15结案)
  鼓楼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双方分居等感情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于抚养权、抚养费、财产范围、定性、分割、债务承担均有争议,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第1次起诉离婚)


办案周期:
律师立案时间:2020-4-16
法院通知开庭
双方离婚时间:2020-9-15
历时4个月左右时间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少年家事庭 林冬华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由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500生活费、以及30000以内培训费的一半
   3、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对方约38%的折价款
   4、余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3个:
第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第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第三、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该如何确定?


本案困难之处:
本案系第一次诉讼离婚
本案对方坚持不承认其有出轨行为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强调:

   双方唯一房产巨大较大,市值约为520万,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法院的裁判,最终人民法院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以及对方存在过错情形,认定女方房屋可以多分,女方大约分得比例为62%,约多分60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06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 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C和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教育费原告和被告按实际发生额各承担50%,半年结算一次;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依法分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因购房避税而登记离婚,后双方经过综合考虑选择复婚,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多次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请求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和处理子女的抚养权。
    被告B辩称,关于婚姻关系,原、被告第一次离婚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婚后长期没有夫妻生活,后为了婚生子选择复婚,复婚后双方仍无夫妻生活,且原告有出轨行为持续至今,故没有必要继续维持这段婚姻,被告同意离婚。关于抚养权,婚生子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也与原告沟通过,现婚生子面临择校,需要母亲继续培养。关于财产分割,原告有严重过错,应当不分得财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C。
    余略
    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对原告是否有出轨行为产生争议。为了证明该事实,被告提交了原告和XXX的微信聊天记录、XXX丈夫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和XXX的机票及酒店发票(酒店发票载明购买方为A、XXX,并备注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8日一间房合计16 56元)原告对XXX丈夫和被告的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余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质证认为,其与XXX是同学关系,微信聊天记录无法看出与XXX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机票只能显示双方结伴同行,但并没有与XXX住同一间房,不清楚发票出具方为什么写两人名字。本院认为,原告和XXX的聊天记录有关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内容,亦有其他超出普通朋友的话题,机票及酒店发票亦能够证实双方于春节期间共同去厦门旅游,并同住一室,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婚外情事实予以确认
    余略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美好的婚姻需以感情为基础,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原告存在婚外情事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子C和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20年5月起每月支付1 5 00元抚养费,自2 020年起按年累计教育费30000元以内的费用(含课外辅导班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探视,原、被告均同意C和每周六或周日一天、寒暑假时间的一半、草午的春节法定节假日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予以准许。
    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分割,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关于本案财产,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诉争房屋,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2014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条款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以下几点,可以证实该财产分割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1、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以原告名义与出售人及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及向原告父母借款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仅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一天将购房人变更为被告,其余合同主要条款均无变化,付款方式仍然按照原告所
签合同履行 2、双方虽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父母仍然继续为购买诉争房屋提供资金支持,该房屋的后续付款事宜仍系原告在负责 3、原、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存在购买诉争房屋的合同项下权利财产的事实,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并未在离婚协议上对该项财产进行约定和处理 4、双方于买房合同签订半年后即登记复婚,复婚后原告变卖了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的房产,用于偿还因购买诉争房屋所欠债务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双方并就诉争房屋增加原告为产权人进行了公证。以上种种事实,能够证实双有办理离婚登记系为了购买诉争房屋,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分并非系双方真实意,思,且离婚协议亦未对该项财产进行约定和处理,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原告表示归原告或被告所有都可以,本院明确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承担。双方一致认可诉争房屋现价值52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扣除剩余贷款后,该房屋净价值4968191元,考虑到原告过错情况及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因素,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折价补偿款1900000元。
    二、关于因购买诉争房屋尚未清偿的30万元债务分割问题,本院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承担,本院明确欠原告父母的15万元债务由原告承担,欠被告父母的1 5万元债务由被告承担。
    三、关于原告名下标致牌轿车分割问题,双方一致认可该车辆现价值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该车辆平时系原告使用,本院明确该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补偿款1万元。
    四、关于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在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共取现支出的27.8万元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年收入均为十余万元,且房屋售房款均有2 0余万元在各自处使用,原告现无存款,而被告三年期间承担主要家庭支出及婚生子C和的学习、旅游支出,现无剩余钱款并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和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20年5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自2020年起C每年30000元之内的教育费用(按年累计,含课外辅导班费用)由A承担一半,至C和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享有探视C和的权利,具体方式为:C和上学期间,A每周六或周日上午自C和住所接走C和,当日晚上送回;寒暑假期间C和各有一半时间随A生活,单年春节法定节假日C和随A生活(含在寒假一半时间内);
    四、南京市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B给付A折价补偿款190万元;
    五、欠A父母的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由原告A承担;欠B父母的夫妻共同债务15万元由B承担;
    六、标致牌轿车归原告A所有,原告A给付被告B折价补偿款1万元;
    七、合并上述四、六项,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A人民币189万元;
    八、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女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28元,减半收取1411 4元,由原告A、被告B各承担70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冬华
二O二O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胡娟娟
书    记    员    王智君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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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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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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