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台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
抗辩合同无效成立-原告无奈撤诉
2017年7月21日结案
南京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思路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被告,原告依据买卖合同、房款支付凭证、入住证明等起诉要求被告过户,被告最终委托知名南京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
承办法官:陈波。
本案2017年6月7日立案,结案时间2017年7月21日,历时1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原告无奈撤回起诉!
南京房产律师庄荣华讲解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的重要代理思路:
双方在五年内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及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给予了包括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内的各项政策扶持和税费减免政府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免收土地出让金,并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限定为远低于商品房,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给予了政策扶持和税费的减免,经济适用房建设具有突出的的突出了保障性,其目的为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五年内签订的签订的该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规避了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跳过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进而影响侵犯了其他中低收入家庭获得经济适用房保障的权益,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的无效情形。综上,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C,男,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D,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E,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B、C诉被告D、E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 1 7年6月7日立案。原告A、B、C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B、C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B、C负担。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7-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