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建邺区法院:追缴拖欠抚养费+ 提高标准,抚养费胜诉经典案例!2026年3月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建邺区法院:追缴拖欠抚养费+ 提高标准,抚养费胜诉经典案例!
  离婚后男方长期拖欠抚养费,多次调整标准仍不补足差额,孩子生活、教育、陪读开支激增。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起诉,建邺区追缴抚养费、增加抚养费成功案例落地,法院全额支持拖欠抚养费追缴,并将抚养费标准大幅上调,有力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一、案件基础信息

管辖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 苏 0105 民初  号
承办法官:朱颖
立案时间:2025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时间:2026 年 3 月 25 日
案件类型:婚姻家事纠纷— 抚养费纠纷
代理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原告:未成年子女)
庄荣华律师联系方式:13770501904(手机微信同号)
案件定位:建邺区追缴抚养费、增加抚养费成功案例

二、当事人困境与核心冲突

男女双方离婚后约定抚养费标准,但男方长期不足额支付、拖欠多年,期间虽口头调整过金额,但始终不补足历史欠账。随着孩子升入高中、陪读租房、教育医疗开支大涨,母亲独自承担压力巨大。
双方核心观点
我方(原告)
按离婚协议,男方 2016.11-2021.5 存在抚养费差额,必须足额追缴;
孩子实际需求大幅增加,请求提高抚养费标准;
教育、医疗大额支出按票据各半承担。
对方(被告)
主张双方口头变更过低标准,不存在拖欠;
以再婚生子、患病、经济压力大等理由拒绝提高抚养费。

三、律师办案价值与案件结果

庄荣华律师核心工作
固定离婚协议、支付流水、聊天记录,彻底推翻“口头变更” 抗辩;
梳理孩子教育、医疗、陪读租房等实际支出证据链;
结合男方稳定收入,依法主张抚养费上调,逻辑完整、依据充分。
案件结果
法院全额支持2016 年 11 月 —2021 年 5 月拖欠抚养费;
抚养费从每月 2000 元上调至 3500 元,支付至 18 周岁;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是典型建邺区追缴抚养费、增加抚养费成功案例,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以扎实证据与庭审策略,实现“追缴拖欠 + 提高标准” 。

四、律师寄语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生存底线,拖欠、不足额支付均违反法定义务。即便父母再婚、另有子女、自身患病,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责任不能免除。
遇到抚养费拖欠、不足额、需要上调的情况,一定要尽早固定证据、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介入。别用孩子的生活,赌不负责任的承诺。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专注抚养费、抚养权、离婚纠纷多年,擅长建邺区追缴抚养费、增加抚养费成功案例办理,用专业帮你守住孩子的合法权益。

五、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5) 苏 0105 民初 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XX 区 XX 公寓 XX 号 XX 室。
法定代理人: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XX 区 XX 公寓 XX 号 XX 室,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XX 园 XX 号。
原告 A 与被告 C 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A 的法定代理人 B 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安芳草,被告 C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A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欠付的抚养费 28375 元;2. 被告自 2025 年 10 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 5000 元(大额的教育、医疗等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原告年满 22 周岁止;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 A 系法定代理人 B 与被告 C 的婚生女。B 与 C 因感情不和,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由母亲 B 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600 元;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各半承担,上述义务履行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协议生效后,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2016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被告仅每月支付 1200 元,每月差额 400 元,55 个月累计拖欠原告抚养费差额 22000 元。后因原告年龄增长,教育、生活、医疗等必要开销大幅增加,B 就提高抚养费标准与被告协商。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7 月,被告每月支付 1700 元;2022 年 8 月至今,B 多次反复告知因原告初中开销增幅巨大,要求提升抚养费,被告才愿将每月支付抚养费金额调整至 2000 元。但上述两次金额调整均未订立书面协议,且被告始终未补足此前拖欠的 22000 元差额,B 多次就该笔差额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 “经济紧张” 为由推脱,至今未支付。原告现年满十五周岁,就读于第五高级中学,正处于青春期与学业关键阶段,因就读学校与原住房距离较远,需租住学校附近的房子陪读,每月仅房租就需要花费 3550 元。同时,随着物价上涨及学习难度加大,其日常生活、校内教辅、课外辅导支出均远高于离婚时水平,B 收入有限,为维持原告正常生活与学习已动用全部积蓄,独自承担所有开支已力不从心。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其自 2022 年 8 月起将抚养费增至每月 2000 元,足以证明其具备补足欠付差额、按更高标准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30% 支付。被告每月收入约 2 万,年收入暂计 24 万,原告主张每月 5000 元抚养费,既未超出法定比例,也与南京市当前生活、教育水平及原告实际需求相符。即便被告另育有子女,父母对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互不替代,该情况仅可作为法院酌情考虑的因素,不能成为被告拒绝补足欠付抚养费或降低本案抚养费标准的理由。综上,被告未按离婚协议足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抚养费标准亦无法满足原告当前成长需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与正常学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 C 辩称,一、被告不存在拖欠 2016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抚养费的情形,原告主张差额无事实依据。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 B 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虽书面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 1600 元,但签署协议时,被告经济条件有限,每月收入仅 5000 元,因此仅能够承担每月 1200 元抚养费,但 B 表示离婚协议需给其母亲看,离婚协议上写 1600 元每月母亲才能放心,实际上每月支付 1200 元即可。因此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实际抚养费标准为每月 1200 元,该事实有被告与 B 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离婚起至 2021 年 5 月期间被告也一直是按照每月 1200 元标准足额支付,B 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也可印证双方协商一致抚养费标准为每月 1200 元的事实。此外,在此期间,被告不仅履行了固定抚养费支付义务,还于 2021 年 2 月 9 日额外承担原告补课费 10665 元,已远超约定的抚养责任范畴,不存在任何拖欠行为。原告无视双方实际约定,仅凭书面离婚协议主张差额,不符合事实,不应得到支持。二、被告已持续主动提高抚养费标准,且额外承担大量教育支出,已充分保障原告成长需求。自 2021 年 6 月起,因原告需打生长激素,被告虽经济能力有限,但仍主动将抚养费提高至每月 3500 元,直至 2022 年 12 月;2022 年 11 月至今,即便原告不再需要注射生长激素,原告仍自愿按每月 2000 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该支付标准已考虑原告生活、教育开支增长情况。此外,被告在固定抚养费之外,还多次承担原告额外补习费用:2021 年 6 月 9 日支付 6200 元,2022 年 8 月、9 月支付一万余元,2023 年 11 月 3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2025 年 1 月 22 日合计支付 35000 元,上述额外支出已大幅超出一般抚养义务范围,充分体现了被告对原告成长的重视与责任担当。三、被告经济压力巨大,原告主张每月 5000 元抚养费无合理性与可行性。1. 被告收入情况与抚养义务多重叠加:被告当前月收入约 17000 元,并非原告所述的 2 万元。被告再婚后育有一子,经医院诊断为发育迟缓,2023-2024 年间产生大量机构干预费用,现因经济困难,再婚配偶需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无经济收入,其社保费用亦由被告承担,被告需独自承担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2. 被告生活与医疗开支沉重:被告目前无自有住房,需每月支付房租 5400 元,每年承担物业费、车位管理费等 5374.85 元。同时,被告于 2024 年 5 月确诊甲状腺癌并进行手术切除,术后需定期复查,且患有慢性胃炎伴糜烂,身体状况较差,每年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3. 抚养费主张超出法定比例与实际能力,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 20%-30% 支付,且需考虑抚养人承担的其他抚养义务、经济状况等因素。被告需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若按原告主张的每月 5000 元标准支付,再加上对次子的抚养开支、自身医疗费用及家庭生活成本,已远超被告经济承受能力,不符合公平原则与实际情况。四、原告诉请判令抚养费支付至 22 周岁无法律依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原告主张抚养费支付至 22 周岁,无明确法律依据,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至原告年满 18 周岁止。综上,被告已全面履行抚养义务,不存在拖欠抚养费的情形,且当前经济压力巨大,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 A 提交了户口本、出生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支付宝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结算票据、学费、校服费、教辅缴费记录、教辅订单记录、课外补习缴费记录、消费记录、聊天记录病历治疗记录、商业保险缴费记录、门诊订单、营养费、零花钱、淘宝订单支付记录等证据,被告 C 提交了短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出生医学证明、南京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导诊单、行为观察及发育评估报告、结构访谈报告、语言发育筛查表报告单、智能测试报告单、结婚证、案外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CT 报告单、病理诊断报告单、分子病理报告、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病理检查报告单、电子胃镜诊疗报告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母亲与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用 1600 元,教育、医疗等大项开支男女双方共同承担一半,直至孩子 18 岁成年”。2016 年 11 月至 12 月被告支付抚养费 2100 元;2017 年被告支付抚养费 8180 元;2018 年被告支付抚养费 14345 元;2019 年被告支付抚养费 14400 元;2020 年被告支付抚养费 14600 元;2021 年 1 月至 5 月被告支付抚养费 6000 元,以上合计支付 59625 元。庭审中,关于 2016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的抚养费标准,原告陈述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的 1600 元 / 月支付;被告陈述尽管《离婚协议》约定 1600 元 / 月,但双方实际口头约定抚养费为 1200 元 / 月。原、被告双方确认,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12 月期间抚养费经协商调整为 3500 元 / 月;自 2023 年 1 月起,抚养费经协商调整为 2000 元 / 月。经查,被告有稳定工作,每月工资收入约 17000 元。
本院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对于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有证据显示双方对抚养费标准实际约定为1200 元,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子女抚养方面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自2016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共 55 个月的抚养费是按照 1200 元 / 月的标准支付,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未足额支付的抚养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 28375 元。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子女可主张增加抚养费,即 (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协商自 2023 年 1 月起,抚养费调整为 2000 元 / 月,现原告主张在 2000 元 / 月的基础上增加抚养费,认为原告的日常生活、校内教辅、课外辅导支出均远高于离婚时水平;被告认为现有家庭负担较重,增加抚养费能力有限。本院综合考虑双方离婚时的抚养约定、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物价上涨因素、原告随年岁增加生活教育开支确有提高以及被告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酌定抚养费增加至3500 元,支付至原告 18 周岁时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C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A2016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抚养费 28375 元;
二、被告 C 自 2025 年 11 月起每月支付原告 A 抚养费 3500 元直至原告 A 年满 18 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 A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509 元,由被告 C 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颖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高洁
书记员王娅潮
执行措施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划拨、提取、拍卖、变卖;2. 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搜查、拘留;3.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 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5.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6.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上执行措施,可以同时采取。被采取执行措施会对信用信息产生影响,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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