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
房产证上登记一人 仍属家庭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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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威案例精确指导-庄荣华律师讲解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庄妍 许文珏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农村,当房屋要求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大多登记在一个家庭成员名下,然而,一旦遇到房屋拆迁、出售或房产分割的时候,就很容易发生纠纷。那么,是不是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就一定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呢?日前,宜兴法院在审理一起父母、儿子对簿公堂的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对该问题做出了回答。
 
年届七旬的老王夫妇一直生活在农村,共育有五个子女,老两口和小儿子小王一家住在一起,2012年初,他们家所住的房屋面临拆迁,经初步计算,大致可以分到三套拆迁房。王老伯心里很高兴,想着三套拆迁房两大一小,他和老伴拿面积较小的这套,面积较大的两套就留给小儿子、小儿媳。他把这个想法告诉了小儿子,谁知立刻遭到了小儿子的反对,小儿子说1996年领房产证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他小王一个人的名字,所以三套拆迁房理所应当都是归他个人所有的,分到拆迁房后他同意让老两口居住,但房屋产权必须是在他名下。老王夫妇听了小儿子这番话,一时语塞,又觉得心寒,现在他们一家人居住的房屋是解放前留下来的祖屋,后来改为平房,80年代他和老伴两人靠省吃俭用辛苦翻建成二层楼房,怎么自己和老伴对这套房子就一点份额都没有呢?于是,老王夫妇将小儿子告上了法庭,不为别的,就想听听法律上是个什么理,他们家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1996年宜兴市农村房屋统一领取房产证时,的确存在对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审查不严,使一些家庭共有房屋登记在家庭某一成员名下即代表登记的情况。对此类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而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来确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涉案房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从原有平房翻建为二层楼房,翻建后的房屋应属家庭成员共有。房屋于确权发证时登记于小王名下,应视为家庭某一成员的代表登记行为,涉案房屋应认定为老王夫妇和小王三人共有。
 
法官说法: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屋等不动产经依法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房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一般而言,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即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一些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的情况下,房屋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依然可能为夫妻共同所有,或家庭成员共同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并不是判断房屋产权归属的唯一标准。   
 
 
 
作者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



南京离婚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10月23日下午,省司法厅万力副厅长督查我市12348司法行政服务平台建设。市局副巡视员宣晓朝陪同督查。

万力副厅长在听取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对我市1234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汇报后,充分肯定了我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得的成效,对下一步平台的建设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在平台建设过程中更加贴近群众需求,降低访问门槛,提高群众获得服务的便利程度。二是整合更多的资源一同维护平台的法律服务,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三是要在平台建设中更加贴近南京的实际,突出南京的特色,便于其它地区推广。



来源:法律援助处  刘永强

编校:沙济中  王芃(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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