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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前妻将前夫告上法庭之后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3-05-16

一对夫妻“假”离婚变真离婚,同居一段时间后迅速各自再婚。不久前妻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归还借款15万元,前夫大呼冤枉。此时,由于原告朱某持有被告徐某的借条,最终,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前妻放弃7万元前夫自愿给付8万元。1月18日,原告朱某抱着尚在襁褓中的儿子、被告徐某带着与原告生育的10岁女儿到法院签署调解协议,徐某当场支付2万元,余款6万元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签完协议,朱某告诉承办法官法官,女儿马上放寒假了,打算带女儿到新家住几天,让女儿熟悉一下环境顺便帮忙照看与现在的丈夫生的儿子。
 
为生儿假离婚弄假成真
 
2009年初,已经生育一个女儿的朱某(女)、徐某(男)夫妻决定“假”离婚以便生个儿子,虽然双方办理了离婚协议,但双方依然在一起生活,期间原告朱某先后怀孕过三四次,每次怀孕后都在查出是女孩堕胎,但是生儿的梦一直未能如愿,直到2011年年底才彻底分开。结果假戏成真,朱某与他人结了婚,徐某后悔这婚就不该离。
 
前妻将前夫告上法庭
 
徐某看到朱某与他人结婚已经生育一子只好也再婚。按理双方离婚后又各自再婚,应相安无事、互不干扰。然而,2012年11月,朱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归还借款15万元。第一次庭审,朱某委托代理人出庭,法庭上徐某大呼冤枉:“我从来没向她借过钱!她与我结婚十多年没有上过一天班、也不做任何生意,怎么可能有15万块钱借给我?我要求与朱某当面对质!”第二次庭审,朱某出庭后,朱某声称徐某借15万元是做生意的。2011年夏天,徐某开烧烤店需要钱,当时我向娘家的三舅借10万元、向姐姐借5万元供他开店,当时我是将全部现金放在一个包里在烧烤店交给他的。几个月后由于徐某经营不善,烧烤店倒闭,2011年10月,徐某给我打了一张欠条。2012年元旦节前,我们彻底分开,按照2009年的约定:女儿由徐某抚养,我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不支付女儿抚养费。现在我们各自重组家庭,我又生了一个孩子,生活负担重,多次向他要钱,他总是推说“容我一段时间”,无奈我只好起诉到法院。徐某认为2009年协议离婚后,双方依然在一起生活直到2011年年底才彻底分开。同居期间我们都想生个男孩,办完离婚手续后,朱某也怀孕过三四次,都在查出是女孩后堕胎,我觉得对不起她,朱某与我母亲关系一直不好,我身体也不是很好,又是开出租车的,朱某一直担心我哪天发生意外后我父母对她不管不顾。我家房子要是拆迁的话能赔不少钱,朱某说打了欠条即使我将来发生意外她可以凭欠条向我父母要钱,当时出于保障她们母女生活、对她进行补偿等方面的考虑,我给她打了几张欠条,总额是多少我根本不记得。我现在的妻子收入不高,也带一个孩子,我们两个人养活两个孩子,经济上比较拮据,想补偿她心有余而力不足。
 
为了共同的女儿互谅互让
 
至此,案情已经明了。朱某对借款事实的陈述几乎天衣无缝,又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为证,被告徐某无相反证据推翻自己的欠条;即使是如徐某陈述的为了保障原告母女生活、补偿原告等方面的考虑自愿出具欠条,判决被告还款都无不妥。但是承办法官并没有这么做,因为她发现庭审中原告朱某陈述15万元的来源时,被告徐某几次情绪激动地指责朱某撒谎并欲说些什么,但是每次都将到嘴边的话又咽了回去,以“我不说你那些事了!”“我不说你姐那些事了”结束对前妻的指责。徐某几次欲言又止,没有在大庭广众之下让前妻朱某难堪,说明徐某至少顾及原告是自己女儿的母亲,而且徐某的经济状况和健康状况,拿出15万元的确比较困难。
 
两次开庭由于被告均以“实在拿不出钱”为由拒绝调解,案件陷入僵局。后来,承办法官联系了被告徐某的代理人张律师询问原被告女儿的状况,张律师表示,徐某经济不宽裕是事实,但是徐某至今仍因为对朱某数次堕胎的事心怀愧疚,如今朱某结婚后又生了一个孩子,对10岁的女儿几乎不闻不问,这让作为父亲的徐某心寒,如果朱某能对女儿上点心,徐某还是愿意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支付朱某8万到10万元的。承办法官当即联系原告朱某,朱某表示这一年来因为结婚、怀孕、生子,的确无暇顾及女儿、伤害了孩子的感情,看在女儿的份上,不把徐某逼得太紧,表示自愿放弃7万元只要徐某在两年内还8万元就行。承办法官告诉朱某,应主动联系徐某谈女儿的探视、教育等问题,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你们之间的纠纷才能彻底解决。
 
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徐某为表谢意,送给主审法官一本畅销的人物传记和一张购物卡。主审法官收下了书、婉拒了购物卡。
 
 
 
   作者单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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