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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婚检查出女方患病 男方取消婚礼索要彩礼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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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许冬梅   
    
婚期已定,就在双方筹备婚礼、宴请宾客,准备领取结婚证时,婚检中发现女方身患疾病,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近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
 
2013年年底,原告孙某与被告仇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后不久即商谈结婚事宜。2014年正月,原告孙某的母亲将彩礼26800元送至被告家交给被告仇某的父亲,双方商定了孙某与仇某结婚的日子。同年2月8日,孙某与仇某准备办理结婚登记,在婚检过程中发现仇某身体有问题,便未进行结婚登记。次日,仇某去复查,结果相同。后双方取消婚礼,原、被告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认为被告隐瞒身体有病的事实,致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其无隐瞒仇某身体有病的事实,婚检前,也并不知仇某有病。彩礼是原告方的赠与,且已将彩礼用于购物和宴请,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表示只要求仇某某予以返还,不要求仇某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结婚自愿的原则,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方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附条件的,孙某与仇某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考虑到被告方已经筹办准备结婚事宜,本案适用适当返还的原则,以返还20000元为宜。原告所给付的彩礼是由被告仇某某收取的,原告亦不要求被告仇某承担责任,故本案的返还民事责任主体是仇某某。
 
被告辩称原告给付的彩礼是赠与,并非被告索要。原告的给付是附条件的,是以孙某与仇某结婚为前提的,并非无偿的赠与,原告给付的条件未成就,孙某与仇某未能结婚,原告有权要求返还。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徐某人民币20000元;驳回原告孙某、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南京离婚律师附南京司法局新闻:
 

10月26日,我市举办2014年度全市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全市59名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参加了培训和考试。市法宣办主任、市局局长黄永祥主持开班动员会,南京工业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刘小冰作了专题辅导。

2012年11月,市委组织部、市局等6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南京市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对我市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组织实施做了详细的部署、规定。此次培训和考试,是该《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组织的第二次培训和考试。本次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内容涉及到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江苏、法治南京建设重要文件等,以及《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等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来源:法宣处 

编校:沙济中  李加林(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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