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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合一】雨花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下审结首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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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1年雨花法院软件谷(知识产权)法庭归口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来,该院于近日一审判决首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本案原告张某经销的涉案产品共标有三种商标,分别为“Armuxinzhuang”、“阿姆斯壮”和“Armstrong 阿姆斯壮”中英文结合商标。其中后两个商标均为合法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7类绝缘用材料及其制品中的矿棉板。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台分局收到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的投诉人阿姆斯壮世界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举报,对张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罚款人民币1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经销的“阿姆斯壮”、“Armstrong 阿姆斯壮”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范围只能是作为绝缘物的矿棉板,而原告在销售宣传其矿棉板时并未客观介绍该商品的绝缘用途,而是刻意强调其用于天花板装饰材料的吊顶用途,意在引导有购买天花板需求或有吊顶需求的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同时,因涉案商品的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又与第19类天花板、天花板产品、天花板材料商品关联极为密切,故相关公众在选购天花板商品时,极易将两者混淆。据此,该院对雨花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
 
    由于此案系该院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同时该案涉及的商标内容较为专业,因此承办法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研究案情、推敲证据,并最终成功审结。据此,该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类型已经覆盖到“民事、刑事、行政”,真正做到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审合一”。
 
供稿:雨花

  本文来自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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