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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房性质起争议 法院调解解双方怨恨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3-11-06

未婚男女同居生子,并在同居期间以两人名义购买房产,因矛盾分手,男方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以及要求非婚生女随其生活。
 
90年后男女在打工时自由恋爱,两个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子,男方出资十余万元,以两人名义共同购买房屋,后因商谈结婚事宜发生矛盾,双方分手。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财产并要求非婚生子随其生活。
 
庭审中,男方称虽然以两人名义购买房产,但其出资额女方仅出资3000元,其余以及房贷均由其一人负担。
 
女方则称,房产虽然出资较少,但因在同居期间后发生,我带小孩,收入较少,男方出资也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另外小孩出生至今已经两年多,小孩全部的抚养费由我一人负担,男方分文未付。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房产性质,以及小孩应当随谁生活问题,男方认为自己经济条件相对较好,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小孩今后的发展,女方则认为小孩一直随其生活已经习惯,如果再次改变小孩的生活习惯,对小孩的身心健康不利。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先动援双方和好,女方认为双方矛盾已经较深,无和好余地,遂对于财产做起双方工作,女方调解时表示房产的全部出资是男方一人负担,但小孩是我一人照料并负担费用,如果分手,男方应当支付相关费用,通过承办法官的细心劝导,女方表示小孩随我生活,男方一次性贴补人民币12000元,并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6000元,则表示放弃财产分割;法官私下和男方交流,对法律进行释明,并告之对小孩应当承担起父亲的责任,不因父母的矛盾而牵涉小孩,对小孩的身心健康不利,男方最终同意了女方意见,并且次日即履行了,女方一同携小孩去办理房产除名以及房贷更名手续。最终双方通过法官细心的劝说,最终和平分手。


 
 
 
   作者单位:射阳县人民法院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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