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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家法”惩儿媳 儿媳维权获赔偿

浏览:次   发布日期:2013-10-17

妻子与丈夫吵架时谩骂丈夫的祖辈,其公公听见后动用“家法”将儿媳妇打伤,儿媳妇事后到法庭诉讼维权。10月1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娄颖的医疗费2422元,误工费342元,法医鉴定费200元,合计2964元,由被告许士明赔偿2074.80元。
 
许士明是娄颖丈夫许景山的父亲。2012年7月12日上午,娄颖与其丈夫许景山在自家的责任田里收玉米,夫妻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娄颖就大骂其丈夫,在相邻田里干活的许士明听到娄颖骂刘景山的祖辈,认为是对其祖辈的污辱,就上前制止娄颖骂人,娄颖非但不听,连公俊许士明也给骂了,于是,许士明一怒之下打伤了娄颖。娄颖受伤的第二天到当地一家医院门诊治疗,门诊治疗病历记载娄颖的左前臂、左大腿、左下巴处有青紫,娄颖在2012年7月13日至7月31日间多次到该院进行门诊治疗,在该院花费医疗费1556元,期间,娄颖又到和睦村卫生室治疗,花费医疗费740元。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法医室对娄颖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娄颖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娄颖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后来,娄颖索赔无着,到法院诉讼索赔。她诉称:被告许士明将我打伤,要求其赔偿我医疗费2422元、误工费1050元、护理费54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43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许士明将原告致伤,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被被告许士明致伤的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损伤明显轻微,在治疗期不需要专人护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是农村居民,原告就其所受的损伤治疗19天,在其痊愈后应该能够参加劳动,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痊愈后的误工费,并要求按每天35元计算其误工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1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票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骂其丈夫,污辱了其丈夫许景山与被告许士明的共同祖辈,被告上前制止,原告反骂被告许士明,而引起纠纷,原告对该次纠纷的引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单位:沭阳县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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